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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1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岗位责任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二、活动流程L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
2、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
3、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3、对于大宗设
4、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4、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采购管理制度2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
5、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
6、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
7、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第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
8、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四章备案和审批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第十三条审批事项应当经区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政府采购办批准;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
9、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第十四条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区政府采购办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政
10、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四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11、五基础工作情况;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第十八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区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区政府采购办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
12、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等。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市、区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
13、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第二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执行;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对部分需求量大、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竞争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及区域联动操作方式。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范围、执行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由区采
14、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作出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方案。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管理制度3、办公室物品主要指用于后勤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工具等。二、办公室物品的采购,按照先批准后购买的原则,由各科室将拟购物品清单报文书科登记,由文书科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后
15、统一购买。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取金额在20xx元以内的,报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xx元以上(含20xx元)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三、经审批,由文书科负责采购。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0元一20XX元的由两人共同购买;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由三人共同购买。四、所购物品实行入库报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文书科指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副主任,并在主任办公会上通报。五、办公室购买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六、各科室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公用物品的,必须履行领、借手续。一次性办公用品的领用直接向文书科领取,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领、借贵重办公设备、接待物品和其他办公用品,必须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领用物品未使用完或借用物品用毕应及时退还文书科,并作好物品退还登记。七、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害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八、文书科要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清点办公室公用物品,做好登记,每月向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主任报告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