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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湖北省农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开展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依据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则及评价标准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予以采信的团体标准,评价农产品品质受天气气候条件影响的等级即农产品气候品质等级,评价结果分为“一般、良、优、特优”四个等级。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
2、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申报、评审、证书和标识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四条部门职责湖北省气象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和湖北省粮食局联合开展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湖北省气象局具体负责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受理、评审和复评等工作。第五条目录管理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实行目录管理。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目录由湖北省气象局联合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粮食局制定并动态调整。第六条申报条件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协会可以申报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申报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农产品已列入湖北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目录;(二)农产品品质与所在区域气候条件密切相关;(三)农产品具有一定的
3、生产规模和固定的生产区域,且依法取得注册商标;(四)农产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报单位及农产品的基础信息,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区域、产地地理环境、水质、土壤、生产规模、品质特色等信息;(二)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和产地环境安全事件证明;(三)其他可以证明申报单位和农产品信息真实性的材料。第八条受理湖北省气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一)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二)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报单位当场更正;
4、(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报的农产品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条件,或者申报的事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范围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评价报告申报被受理后,申报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提交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委托湖北省气象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粮食局认可的专业机构编制。第十条评审、公示湖北省气象局收到评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联合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粮食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审查通过的向
5、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第十一条颁证决定农产品评价结果达到气候品质“优”及“特优”等级的,由湖北省气象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粮食局联合颁发“荆楚气候好产品”证书和标识。第十二条宣传推介湖北省气象局、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粮食局可组织在省级气象和农业媒体中对授予“荆楚气候好产品”的农产品进行公布、宣传和推介。第十三条证书使用申报单位为“荆楚气候好产品”证书和标识的持有人。持有人可授权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关经营主体使用评价证书和标识:(一)农产品产自评价确认的地域范围;(二)农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独立包装;(三)出具正确、规范使用评价证书和标识,遵守农产品
6、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书面承诺。第十四条申诉申报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诉。湖北省气象局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越4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诉结果。第十五条复评湖北省气象局每5年组织对授予“荆楚气候好产品”的农产品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不合格的,取消评价证书与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撤销证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出租、出借“荆楚气候好产品”评价证书和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评价;已颁发“荆楚气候好产品”证书和标识的,撤销评价证书,收回评价标识,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评价申请:(一)申报的农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或者品质不达标的;(二)申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三)超范围使用评价证书和标识的;(四)申报单位因违反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湖北省气象局会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粮食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