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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上海理工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为校园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接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理工大学所有校园网用户,包括学校各部门用户、公共机房用户、教师个人用户等。公共机房用户指服务于本院(系)或全校学生的教学、实验、实习用的计算机机房和实验室机房。第二章接入和终止服务第三条: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办下属校园
2、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管中心)为校园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负责接入用户的开户、销户及日常管理工作。网管中心管理学校网络的公用设施,并提供到用户的接入端口。用户的终端接入设备由用户自行解决。第四条:用户凭有效证件,到信息办服务中心签订校内普通上网IP地址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校园网用户。第五条:用户如申请终止使用校园网,须携带有效证件到信息办服务中心办理用户终止上网服务手续。从下月起终止对该用户的服务。需重新使用时按新开户办理。第三章用户自律与管理第六条:所有校园网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有关规章,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3、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否则,网管中心有权停止其网络使用权,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校园网用户,特别是公共机房网络管理员,应不断提高网络安全及防范意识,对重要数据应及时做好备份并安装反病毒软件,以抵御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侵袭。第八条:由于学校出口带宽有限,并且校园网主要是用于教学科研用途,因此校园网用户不得使用P2P软件,违者警告,严重者停止其上网权利。第九条:各网络用户严禁自行跨房间接线上网,违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销户处理,待
4、写出书面保证并经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按重新开户办理。第十条:各网络用户严禁自行接入交换设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接入交换机或HUB者,须经网管中心同意并自行购买相关设备后,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接入。第十一条:校园网是学校的重要公共设施,广大教职员工应强化保护意识,严禁故意损坏校园网设备及设施。第十二条:公共机房管理一、公共机房接入校园网必须办理开户手续,如实登记机房有关情况,并报网管中心备案。二、各机房要设专职管理员以完成对机房各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特别是服务器),建立健全网络使用登记制度,对上机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以备安全及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三、所有公共机房原则上应申请开放式IP地址(真实地址
5、),凭有效证件,到网管中心填写上海理工大学校园网对外IP地址申请表。IP地址由网管中心统一分配并和MAC地址捆绑使用。第四章网站维护与信息发布管理第十四条:网站建设一、信息办负责校园网的整体规划与设计和公共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维护;涉及各部门的链接内容由各部门提供与设计,但主页风格应与校园网风格保持相对一致。二、学校内部的各级部门,可以申请本部门独立的二级域名,域名统一格式为XXX(xxx为单位名称,如图书馆域名为)。用户凭有效证件,携已填写好的上海理工大学二级域名申请表。域名解析信息办网管中心办负责。三、有独立WWW服务器的部门,采取自行管理的方式,网管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各部门也可将服务器托管至
6、信息办托管机房,信息办网管中心确保其主机的正常、稳定运行及网络的安全和畅通。但服务器之系统管理仍由各部门负责。用户需填写上海理工大学主机托管申请表并凭有效证件来信息办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四、没有独立信息服务器的部门,可以在校园网服务器上申请主页空间,网管中心分配相应的上传和管理帐号。用户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网站空间申请表,凭有效证件,来信息办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学校主页的信息制作由校宣传部负责,信息办网管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各部门的网页,可由部门自行制作,网管中心可提供技术支持。主页信息发布需由学校宣传部审核后方可发布。具体流程请参照上海理工大学网上信息发布流程。第五章服务承诺第十六条:用户办理校园网接入手续后,如无特殊原因,网管中心应在48小时内开通校园网各项服务业务。第十七条:用户发现故障后,可以拨打信息办网管中心故障报修电话XX,或者有条件的用户可以登陆校园网主页的网上报修系统进行登记。第十八条:用户报故障后,网管中心在48小时内做出响应。如系网络线路问题,则提供免费上门服务;如为计算机本身软、硬件的问题,网管中心概不负责,但可以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协助用户解决问题。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