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关联交易新规来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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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控关联交易新规来了刚刚,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其稳健经营,人民银行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J字号去生小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一、一刖B金融控股公司,即金控,主要是要求跨金融机构类型持有2类及以上金融子公司,且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水平的集团。目前需要向央行申请,流程如下。具体金控模式又分为大金控(整个集团整体转为金控)和小金控(设立专门子公司,这是主流金控模式)。目前已经开业的金控包括中信金控、光大金控,审批流程的包括招商局下面的金控子公司“招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此外地方尽快有北京金控,民营金控有万

2、向集团;后面排队的蚂蚁集团(首先需要整改完成)和腾讯金控子公司,以及十几家地方金控筹备申请,还有10家左右央企金控。具体参考笔者此前文章首家民营金控来了!。金控蟋金控实控T金融机构不需要申请(也即不得申请),一P.、II超过85%未超过&S央行不批准资产规模不达标不申耳实控两类及以上金融机构母公司全部转为金控公司母公司专门设立金控子公司元牌照,不影响业务,名称中不得含有“金配控股”、“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金控制度框架最重要的奠基石,后续还将有一个资本管理办法。1、关联方认定总体思路参考了银保监会1号令的思路。(1)金控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还有穿透向上看金控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这也是

3、对关联方的一个大幅度延展。(2)自然人层面主要是前述关联方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还有关联方非自然人组织的董监高。(3)金控的兄弟机构,以及叔叔辈的机构,也就是金控控股股东其他下属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下属机构。(4)前面自然人所控制的机构。(5)内部人关联方主要是金控自身的董监高和核心决策人;及其近亲属。(6)此外施加过去12个月或未来12个月的延长期,即便离婚了,但是离婚之日起12个月内还是关联自然人。即便转让股权了,但转让股权之后的12个月还是关联法人。(7)兜底的穿透原则这个穿透原则实质上是兜底条款,也是实践中最难把握的,因为按照定义需要穿透认定的关联方可以

4、不被认定为关联方,但如果有可能发生非公允交易的还是要追加认定。尤其是对附属机构关联方直接也认定为金控自身关联方,这条穿透比较彻底,也为后面关联交易划分为“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做了铺垫。以上基本和银保监会1号令一致,具体参见银保监会1号令!史上最全解读!2、创新性地提出两种关联交易类型: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本级关联交易也是银保监会1号令的应有之义。附属机构关联交易属于向下扩展,也就是虽然附属机构的董监高或者控股子公司理论上和金控关系不大,但是这些自然人或者法人和金控发生关联交易也视作关联交易。这里的核心逻辑是防止双向利益转移,既要防止金控或关联方掏空附属金融机构资产,也要防

5、止附属金融机构通过关联交易掏空金控资产。这种双向管控力度是对等的,而银保监会的1号令重点是防止金融机构的资产被转移,是非对称式的风险防范。从后面的关联交易控制可以看出,对本级关联交易管控更加严格,因为本级关联方其实和金控之间关系更加密切,相对更容易发生非公允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的防范重点也是防范本级关联交易,需要每个协议签署后逐笔向人民银行报告。3、另外一个创新点是:提出了按照集团内部交易、集团对外关联交易两个维度。举个简单例子,未来如果蚂蚁金控获批,那么蚂蚁集团和网上银行、天弘基金代销或者导流的交易属于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蚂蚁集团和阿里巴巴的关联交易属于集团外关联交易。后者蚂蚁集团和高管自然人的

6、关联交易也属于集团外关联交易。这种划分也是体现关联交易性质,集团内关联交易总体不影响宏观层面的金融稳定,不论是金控还是附属机构都是受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但是这种关联交易也可能涉及到利润转移、或者子公司大面积亏损通过金控弥补掩盖,风险暴露不充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更加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因为涉及到利益向非金融监管管控的领域转移。4、关联交易类型主要是提供服务类更加宽泛。提供服务类:包括征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法律、审计、精算、咨询顾问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共享、金融交易风险控制、金融决策分析;信息展示、销售推介、委托或受托销

7、售;有价证券交易经纪服务和承销服务;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租赁、其他租赁资产交易等;尤其新增征信、信用评级、互联网数据、软件和技术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金融信息服务等、销售推介信息展示。征信和信用评级主要是考虑到互联网平台类金控可能成立的征信机构(蚂蚁和腾讯下属)和母公司以及下属其他金融附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比如钱塘征信和蚂蚁集团是附属机构关系,其数据来源大部分来自母公司金控集团(也涉及到互联网数据服务、客户信息共享),主要是蚂蚁可能在客户授权的情况下按照央行要求的最少必要原则,将客户信用信息(包含互联网平台的大量行为数据、支付数据等)共享给钱塘征信,钱塘征信支付相应费用给蚂蚁集团。同时钱塘征信服

8、务对象包括了网商银行(起底网商银行!)和蚂蚁消费金融等关联方(属于集团内部关联交易)。非金融机构支付主要考虑到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在集团内的服务渗透,也需要纳入关联交易管控范围。也就是这两家支付机构给两家金控集团所有关联方的支付服务都属于关联交易管控范围,注意这两家金控未来关联方的范围非常庞大,金控股东会向上穿透,兄弟姐妹公司,金控附属机构及关联方,还有涉及关键自然人。此外就是销售推介和信息展示,简单说就是代销或者引流。这其实央行此前也发过征求意见稿,具体参见最严金融产品“引流”新规来了!贷款、资管产品、保险、支付!。尤其考虑到互联网平台,不论是母公司还是兄弟平台公司给旗下的银行、消费金融的引流也

9、纳入关联交易范畴,未来要求定价公允,信息透明,且不能完全排除所有集团内第三方仅仅做内部引流和推介。笔者认为这也是关联交易管控应有之义,而目前而言,腾讯和蚂蚁两家金融板块开放度仍然不够,内部服务的占比仍然非常高。5、禁止类的关联交易类型。(1)很显然,转移收入、或监管套利、或不当利益输送等等都是禁止项。(2)此外就是关联交易条款明显偏离非关联方同类交易,这点在银行贷款中也尤其关注,处罚案例也非常集中。但是此次新规征求意见稿增加表述:“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这就给纯粹的内部关联交易没有外部第三方交易市场的交易类型提出挑战,比如笔者前面说的部分集团资源仅仅向下属金融机构单方

10、面倾斜。(3)还有就是金控附属金融机构向金控提供融资是完全禁止的(财务公司除外),主要考虑到金控本身业务范围非常有限,主要定位是一个控股平台,如果需要融资可以市场化对外融资,不应该向下属金融机构融资。(4)金控下属附属金融机构对金控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是严格限制(资本净额10%和20%两个方向做限制)。(5)金控下属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不能接手金控的股权做质押标的,这点在银行关联交易中也是禁止的,这样会导致对金控的入股不实,一边作为股东投资金控,一边又通过质押把资金拿走了。(6)金控作为一个大型平台对集团外担保严格受限,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

11、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是指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围的所有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

12、虑实质控制和风险相关性,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审慎确定并表管理范围。第三条【基本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财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遵循诚实信用、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的原则,强化金融控股集团不同法人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第四条【总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13、和穿透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推动整个金融控股集团规范开展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附属机构是金融机构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章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第六条【关联方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

14、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第七条【股东类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股东类关联方包括:(一)【控股股东】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二)【主要股东】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三)【关联自然人延伸】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及所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关联法人

15、或非法人组织延伸】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八条【内部人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内部人关联方包括:(一)【管理层】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投融资决策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二)【关联自然人延伸】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三)【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延伸】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九条【金控穿透认定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实质

16、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本办法第七条(一)(二)项以及第八条(一)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S)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四)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五)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影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合理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十条【监管穿透认定关联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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