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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耕地。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高标准农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统筹推进集中连片、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浦东新区
2、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区级财政为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支持本区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两类项目:一是为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农田建设项目配套,按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二是扶持本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与产业项目前后衔接、联动安排,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聚焦粮食、蔬菜等重点产业,聚焦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示范村、蔬菜保护镇等重点区域。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
3、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落实年度建设任务,负责项目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前期评审、项目库建设、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信息公开、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项目结算、上图入库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评审,财政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和项目验收、结算等工作。区属涉农企业、相关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单位,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和长效管护,对项目质量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验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第二
4、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区属涉农企业、相关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拟建高标准农田区域内涉及的田间河道整治内容统一纳入设计方案。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包括项目区产业发展目标、水土资源条件、规划布局、建设任务及时间节点、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设计、概算、绩效目标、设计图纸等内容。第八条区属涉农企业、镇人民政府负责申报项目方案和实施计划,将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上报区农业农村委。第九条建立农水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农水一体化建设,提高区域内耕地资源、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项目区内
5、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项目审核、统一计划安排、统一项目验收、统一绩效评价。第十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水务、规土等职能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会审。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二阶段批复,第一阶段根据上报的项目建设方案,经职能部门会审后下达立项计划批复,第二阶段根据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预算评审或概算审核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商区财政局后下达项目批复,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第三章建设内容和标准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支持农田水利灌区和规模的农田片区相关工程建设,包括新建项目和提升项目。第十三条主要建设内容:(一)土地平整;(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6、(四)田间道路;(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六)农田输配电;(七)灌溉信息化设施设备;(八)项目区内河道建设(九)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第十四条建设资金投资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根据实施内容,分类确定投资标准,原则上每亩投资不超过3.5万元。在投资标准范围内,财政扶持资金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概算安排,并根据项目决算据实结算。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投资(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审价审计、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批复组织实施,不得擅H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
7、更时,项目法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第十七条项目实行分步分级验收,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再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区级项目验收。第十八条申请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4牛:(一)完成批复(或项目调整批复)下达的各项建设内容,经专业机构审价、审计,并出具审价、审计报告;(二)项目各项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已出具相应的试运行报告;(四)项目已经完成单项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五)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通过验收。第二十条项目验收通过后,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项目实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建设任务、建设投资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批复部门决定项目终止:(一)批复下达一年(含)以上,无特殊原因未启动施工的;(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项目终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项目批复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