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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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裁决行为,切实推进法治长春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和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9)40号)精神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行政裁决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委领导、多方参与,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坚持立足市情、改革创新,建立健全

2、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矛盾纠纷制度,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第三条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市及县(市)区、开发区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裁决机关”),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裁决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第五条以市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裁决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依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裁决事项,由各行政主管

3、部门内设行政裁决机构统一办理。第六条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裁决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时限等,受理和审理案件,不得越级或者超范围处理行政裁决案件。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由行政机关裁决更简便快捷的民事纠纷,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汇总报上级行政机关审定批准后,开展改革试点。第二章程序和期限第七条申请。属于行政裁决机关裁决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裁决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供行政裁决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

4、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八条受理。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对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通知。行政裁决机关受案后,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第十条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回避。行政裁决人员与当事人、争议纠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应当回避。第十二条证据。行政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向

5、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十三条审理。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必要时可组织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第十四条调解。行政裁决机关要完善调解程序,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以采取建议、辅导、规劝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的方式,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裁决。第十五条裁决。行政裁决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

6、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争议的内容,明确对争议内容的认定、理由、法律依据及裁定结果,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具体救济方式。第十六条送达。行政裁决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第十七条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裁决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归档。行政裁决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案件办结后15日内按规定将办案文书立卷归档。第十九条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裁决的,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第三章制度和机制第二十条建立涉行政裁决法规、规章清理制度。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认真梳理本部门行使行政裁决权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按照立法程序向立法机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经立法机构审核后,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二H一条严格规范行政裁决表述。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对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事项作出规定的,以及行政裁决机关开展行政裁决工作中,应当明确使用“作出行政裁决”的表述。不能使用“作出处

8、理”“作出决定”“作出裁定”“作出裁决”等模糊表述,以免在实践中产生歧义或混淆。第二十二条建立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制度。行政机关对照法律法规依据,认真梳理本部门行使的行政裁决事项,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新公布的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及时对行政裁决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三条建立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对适宜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商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告知制度。(一)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向当事人提供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告知当事

9、人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渠道。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审理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执行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第二十五条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衔接机制。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裁决机关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通知后,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

10、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第二十六条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司法鉴定、信访等途径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第二十七条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推进行政裁决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行业调解组织、律师协会整合资源,利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实体平台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推动行政裁决矛盾纠纷快速有效解决。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要求,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一网通办”,信息共享。第

11、四章组织保障和监督问责第二十八条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把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行政裁决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行政裁决机关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每半年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参照上级部门行政裁决文书格式,制定本系统行政裁决格式文本或电子信息格式,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加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储备,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库、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人员

12、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提高行政裁决工作水平。第三十一条行政裁决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单位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运用政府网站、新媒体新技术,加大行政裁决事项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力度,提高行政裁决在群众中的认知度。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督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第三十三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裁决机关的行政裁决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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