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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侨商调岗并已履行数月后,劳动者是否还能主张未书面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基本案情】万某于2012年7月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产品试验部技术i.一年后,由于万某平时工作认真负贡.得到部门领导的赏识,被提升为部经理助理。半年后,因工作需要部门经理提升为总经理,万某被任命为部门经理。双方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万某续签2年劳动合同.今年年初企业推行改革,撤的几个部门,蓝新组合新的部门,万某所在试验部被撤销,其工作职能并入技术部。所以,企业总经理找其谈话,变更了万某的工作肉位,但是原工资待遇不变。万某当即表示同意,愿意到新的岗位工作。双
2、方实际已经履行了数月后,有一天,万某突然向总经理提出,要求恢更原工作岗位,本人不想在现有岗位工作,并提出了几点理由。总经理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其立足本职,做好本职工作。万某经过几次交涉未果,于是,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含同单方面变更无效,要求恢笈原工作岗位。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予以受理,并择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庭审答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万某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本人的工作两位为试验部门经理,现在企业借故将该岗位撤销合并,口头表示变更本人的工作岗位,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含同,是无效的,要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且恢发原工作询位,企业在答辩时认为,由于企业进行改革,将原试验部撤销,该部门的职责合并至技术部。所以,企业与方某协商变更岗位,但是工资报酬不变,其本人亦表示同意,且双方已经履行合向数月之久.现在万某提出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缺乏依据,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择(四)有悖,对万某的恢亚原工作i司位的请求不F同意,也希里仲裁委办公不要支持万某的仲裁请求.【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万某主张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