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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的配偶未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原告赵俊与被告项会敏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赵俊与被告项会敏发生.借贷行为并产生纠纷,原告起诉时称,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公敏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项公敬,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货任,其不予表态。而被告项会敏认为涉案借款是大妾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原告赵俊在本案中虽表示向被告项会敬主张还款,但项会敬辩称涉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事实上,经法院调查,在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中,项会敏也始终将本案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何雪琴承担相应的还款费任。基于本案处理结果与何雪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法将其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项会敏的上述抗辩,原告申请追加何雪琴为被告。在此过程中,原告及项会敏一再反对何雪琴参加本案诉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常理。何雪琴作为木案被告以及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就系争借款陈述意见并提出抗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