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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巴东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某甲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某甲死亡.依照法律规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某甲,系申请人某乙之父,2019年6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甲失踪,经走访调查、视频追踪,神认某甲于2019年6月3日10时从某大桥跳江,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某甲跳江地点及长江沿线打捞查找,至今未能发现某甲踪迹。申请人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后,巴东法院于2023年6月1日发出寻找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某甲仍然卜落不明。案件审理中,公安机关出具某甲失踪情况的说明,证实其不具符生还可能”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自2019年6月3日在某大桥跳江失踪后,至今4年多时间仍无音讯,虽经公安机关及亲属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同时,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其不具备生还可能。在怯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某甲的公告后,某甲仍然下落不明,应当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某乙作为某甲之子,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据此,法院判决宣告某甲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