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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颍临段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颍临段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创建品质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颍临段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技术应用,倡导项目建设中引入微创微改的先进工艺、工法,实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精细化、专业化,达到提质增效的目的。第二章目标第四条项目应积极创建品质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分项工程合格率达100%,项目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评定等级为优良。工程质量通病基本消除,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第三
2、章职责第五条项目办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并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第六条为加强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计划目标的实现,阜淮项目办公室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每月或不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例会,分析处理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质量管理经验,布置下一步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质量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办质量安全部,作为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协助领导小组统筹布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组织制订并实施本项目质量管理制度;2、组织制订本项目质量管理目标;3、组织与质量有关的工作部署;4、组织检查、指
3、导和监督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5、组织和审查重大工程技术变更;6、组织协调和参与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7、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对本项目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定期了解施工合同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监理、中心试验室质量管理工作,将承包人、监理、中心试验室反映的质量问题、困难提交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质量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的组织召开质量专题会议或现场观摩会。第七条项目办根据上级单位发布的新要求、新理念和项目的特色亮点做法等适时开展质量方面的培训和经验交流。第八条项目办适时开展相关技术方案、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和流程、工艺等专项业
4、务学习,注重质量管理细节,加强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检查与验收工作。第九条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每月向项目办报送质量管理动态,内容应包括原材料及实体检测数据、质量管理重点、质量目标计划实施情况、质量预控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指标检测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下阶段计划措施等。第十条项目办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省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手续完成后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四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单元划分,实行单元化管理,从分项工程开始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施工质量控制:(一)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对各施工单位填报的开工申请逐项现场核实并
5、签认。(二)准备阶段应做到人员、材料、机械设备不足或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2020年第89号)规定要求不准开工,施工过程中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施工工艺未经批准施工中不准采用,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准开工。(三)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项目开工进行批准,并下达开工令;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批准。(四)开工后,承包人应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如实记录施工过程资料,隐蔽工程应保留图片、影像资料。监理应对施工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进行旁站。(五)完工后,承包人按规定程序自检合格后,报
6、中心试验室、总监办等进行逐级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第五章质量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服从建立的质量检查、抽查和巡查制度及集团、省厅、省质量安全中心等的综合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准化和精细化措施的落实,质量通病治理,进场原材料质量,试验检测工作成效,合同履约情况,工序检查验收程序,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等,并每月召开质量预控会议,通报施工质量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日常巡查:采取抽查的方式随机检查施工合同段的施工质量、内业资料整理以及其它施工保障措施等情况。巡查过程中,若发现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且对工程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问题,检查人
7、员应及时下发通知单,作为对质量评比扣分的依据;同时根据合同规定对需要处罚的,现场直接填写处罚通知单。季度检查:(1)季度检查指项目办对施工单位、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同时进行的内业与外业的综合检查,季度检查一般在每季度内第三个月进行。(2)季度检查由项目办、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共同组织检查。(3)季度检查工作结束后,由项目办组织召开总结会议,通报季度质量检查情况。质量考评的内容不仅涵盖工程质量,还对预控措施的落实,攻坚小组的成效,班组管理的优良等进行综合考核。所有考核内容做到奖罚有依据。奖惩依据:考核及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各参建单位针对质量检查、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组织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8、督促整改到位,对普遍性的问题应发布指令、通报等文件。检查和整改方式可以多样化,包括格式化检查清单式整改等。第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组织相关施工技术方案论证和质量培训,开展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和流程、工艺细则等专项培训工作。第十五条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六条质量创新的奖励:质量创新是指管理模式或方法工具具有创新性,不仅提高了工程质量,且节省了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创新方案由施工单位申报,报总监办复审,设计代表签认,项目办复核后上报集团有关部门核批;申报的工程质量创新经集团有关部门最终审核并以批文形式确
9、定为工程质量创新的,按合同约定给予工程质量创新资金奖励。第六章质量责任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一)建设公司承担监督考核责任;(二)项目办承担质量管理责任;(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四)承包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五)监理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六)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结果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应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将工程质量责任细化到人。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承包人应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对勘察设计文件及图纸应认
10、真核对,严禁盲目施工。施工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要按规范要求保存详细的质量记录,以备核查。承包人存在质量违约行为的,项目办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向承包人课以相应的违约金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合同文件选派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监理人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若因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而造成工程返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第七章质量缺陷处理第二十一条质缺陷的处理程序(一)在施工初期,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能会产生质量缺陷时,应要求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立即改变不正确
11、的施工方法、工艺等;(二)当施工中出现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或返工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三)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第二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费用(一)施工中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处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二)因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应先由承包人提出处理方案并承担全部费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三)因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或监督不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等,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维修损失的10%o(四)因设计
12、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由建设公司与建设项目办研究后提出处理方案,由承包人进行处理,设计单位承担不少于处理费用的70%o第二十三条质缺陷的处理要求质量缺陷的修补、加固措施及方法要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且是技术规范允许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第八章质量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质事故的处理程序出现质量事故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监理单位、项目办、建设公司和相关主管部门;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一)承包人应按要求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快报,报告主要包括事故概况,有关数据、资料,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是否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13、事故处理的建议方案与措施,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等;(二)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功能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三)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四)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五)在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上报项目办、建设公司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建设公司接到工程质量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认定有质量问题的,形成调查或处理结论。第九章质量创新第二十六条质量创新是指管理模式或工艺、工法上具有创新性,能够提高工程质量,且节省工程造价;质量创新方案由施工单位申报,总监办审核,设计代表签认,项目办复核后上报建设公司核批,对复杂或重大等技术质量创新方案,由建设公司提出,项目办付诸实施;经建设公司审核并以批文形式确定为工程质量创新的,按合同约定给予工程质量创新资金奖励。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颍临项目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