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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油加气站安全生产奖惩规定1 .目的为激励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办法。2 .范围本制度适用新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范围内加气站、城市燃气管网部分,全体员工,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液化厂、运输公司执行原有考核制度。3 .基本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 .奖励的范围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防止安全事故和预防职业病危害做出贡献
2、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4.1 、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举报重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举报重大事故有突出贡献者,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经安委会讨论,依据举报的隐患可能造成损失情况酌情给予IoO-IoOo元的奖励。4.2 、积极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防范措施、技术创新成绩突出者。经安委会讨论给予IOO-500元的奖励。4.3 、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经安委会讨论,给予IoO-500元的奖励。4.4 、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有突出贡献者经安委会讨论,给予IOo-500元奖励。4.5 、季度巡检点位全部正常,无遗漏。奖励
3、IoO-300元。4.6 全年无事故站点及民用管网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300-500元奖励。4.7 依据加气站检查考核细则、公司安全检查考核细则,季度考核中考核总分高于95分的单位。给予500-1000元奖励。4.8 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落实的单位给予300-500元奖励。4.9 在集团、股份公司半年考核中取得优秀的单位,给予500元奖励。4.10 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检查结果,全年未被行政处罚、未产生协调费用的单位给予500元奖励。4.11 取得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等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00元奖励。5 .奖励程序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个人,
4、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总材料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经公司安委会审核通过确认。其余奖励由安环稽查部审核、上报奖励材料经*公司安委会上会讨论决定后实施。6 .惩罚的范围根据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汇编、操作规程等规范文件要求,将安全处罚分为以下8个部分:6.1 违反安全教育培训处罚6.1.2 凡新入职员工应按公司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考试结果经区域公司安全团队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未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进行培训,或转正材料未经过区域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审核的,延期转正并给予区域公司责任人100元/次罚款;区域公司安全员50元/次罚款。6.1.3 外来人员培训包括需进入加气站、城市燃气管网危险区
5、域的施工人员、检查人员、维修人员、参观人员及政府单位等非本加气站(城市燃气管网项目)编制内人员。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入场培训或者未执行入场培训、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加气站的情况,将视情节给予站长、片区经理(指类似于阿勒泰地区介于公司高层与站长之间的负责人)50元/站?次处罚;区域公司安全员20元/次处罚;危险区域负责人30元/次的处罚。6.1.4 对于日常安全教育未参照制度执行的单位,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区域公司安全员30元/站?次处罚。6.2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6.2.2 加气站管辖范围内所有人员未按照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给予当事人100元/次、站长或负责人100元/人次?个的经济处罚。6.
6、2.3 凡在维修、加液、卸液等危险作业过程中未全套使用公司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给予200元/次、站长200元/次、区域公司安全员50元每次的经济处罚。6.2.4 各区域公司安全员负责监督落实加气站、城市燃气管网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登记、发放、报废等环节。如在以上任何环节中失误造成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发放。给予区域公司安全员200元/次的处罚。6.3 事件事故处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设备损坏的事故,由安环稽查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视责任大小进行处罚,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6.3.2 发
7、生事故事件后应及时上报,两小时内未电话上报、24小时内未以书面形式按照瞒报事故对待。按照瞒报、错报、漏报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不低于1000元处罚。6.3.3 发生事故后依据相关单位提供的事故损失(包含保险公司报销部分)依据,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无人员伤亡、有经济损失事故,依据经济损失总额对相关责任人(区域公司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站长或民用管网负责人、直接造成事故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处罚总额为事故损失总额的15%,下线不低于800元,上线不高于15000。其中区域公司责任人承担4%、安全主管领导承担4%、站长或民用管网负责人承担4%、直接责任人承担3%。6.3.4 加气站、
8、城市燃气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经济损失事故中责任人属第三方,第三方负责全额赔偿。如我方人员有违章行为,给予相关管理人员处罚总额为事故损失总额的10%,下线不低于500元,上线不高于IoOO元(不包括天然气用户私自改线、盗用天然气造成的事故)。加气机拉倒或拉断阀拉断等事故依照6.3.2执行。6.3.5 发生事故后依据相关单位提供的事故损失(包含保险公司、社保等报销部分)依据,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有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事故,依据经济损失总额对相关责任人(区域公司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安全员、站长或民用管网负责人、事故当事人)进行处罚,处罚总额为事故损失总额的20%,下线不低于2000元,上线不高于
9、15000。其中区域公司责任人承担5%、安全主管领导承担5%、站长或民用管网负责人承担6%、直接责任人承担4%o6.4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检测6.4.2 安全附件是指加气站、城市燃气管网设备运行过程中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附属设备,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传感器、可燃气体报警探头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的设备器具。根据国家规定在有效使用期以外的情况,属于未定期检验,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附件过期,每发现一个处罚总额累计加30元。处罚对象为区域公司负责人、主管安全领导、站长。6.5 危险作业6.5.2 为保证安全运行,所有进入危险区域施工作业的行为必须受到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约束。根据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汇编中
10、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执行,如在危险区域施工、未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入场及作业许可及入场培训登记。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总额2000-5000的经济处罚。6.6 安全检查、整改6.6.2 根据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加气站、城市燃气三级检查两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公司二级、三级管理单位必须执行相关检查周期、内容等要求。如未按照三级检查两级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安全检查工作,将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罚款总额IOO-IO00/次的处罚。如三级单位(城市燃气管网、加气站)未按照规定落实,二级单位相关责任人将承担连带责任。6.6.3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及时、现场整改,如现场无法及时整改,隐患单位负责人必须现场落实治理人
11、员、治理方案、整改时间等防、控、整改隐患的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将给予隐患单位负责人、区域公司安全员、区域公司负责人处罚总额为150-300/项的处罚,如公司明文通知,明确要求自查、自改的项目,在公司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给予二、三级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处罚总额不低于3000元的罚款。,二级单位负责人承担50%、三级单位负责人承担30%。6.6.4 谎报隐患整改进度、效果的,给予谎报人员50元/次的处罚。6.7 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力处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处罚主要针对红头文件、通知、月报、周报等工作落实不力,填写假记录、运行记录不全的行为。将给予罚款总额300-500元/次的处罚,处罚对象
12、为二级单位责任人及安全员。6.7.2 红头文件、通知等文件中要求落实的工作会在文件中明确要求完成的时间;6.7.3 月报:安全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27日下午19:00Itfo6.7.4 周报:安全周报上报时间为每周一12:00前上报上一周情况。6.8 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处罚安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汇编中安全生产禁令要求,对三级单位员工违反安全生产禁令,每违反一项给予三级单位负责人200元处罚,当事人300元处罚。如在危险区域动火(吸烟、违章使用明火)将对三级单位负责人500元处罚,当事人IOoo元处罚并处留职查看处分。留职查看期间待遇、处分时间详见处理决定。危险区域动火处理仅执行此标准。7此奖惩办法独立实施,与安全生产考核细则不冲突。8此办法中个别处罚金额冲突部分,按照较低金额处罚。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10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新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环稽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