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对科技创新企业给予全链条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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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关于对科技创新企业给予全链条金融支持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部署,充分发挥中关村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上市融资等多方式全链条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产品创新、上市支持、被投企业服务、考评激励、风险补偿、协调对接、试点先行七大机制,打造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的科技金融体系,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为重要载体,有力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措施。一、建立产品创新机制,发挥“带动提升”效应1 .加大科创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针对科创企业的特征和需求,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

2、款、研发贷等业务。鼓励银行机构为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鼓励北京地区各银行实现科创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其各项贷款增速。(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2 .加强股债联动模式创新。鼓励银行机构探索股债联动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推动在科创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3 .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用好用足“京创通”“京创融”等专项再贴现再

3、贷款工具,进一步优化流程和使用条件,支持金融机构提升优质科创类企业融资便利度。抓住国家推出的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契机,力争北京落地额度走在全国前列。(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4 .创新资产管理产品。支持银行理财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发行投资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资产管理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创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实现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证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

4、会按职责分工落实)5 .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鼓励保险机构丰富适应科创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大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支持保险补贴机制在首台(套)市场推广中的应用。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发展科技保险业务,为科创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开发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专利执行和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6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研发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相关领域的资金配置,引导

5、带动市场需求,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培育。研究建设知识产权质物处置平台。(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7 .鼓励科创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为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于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链后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证监局,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二、建立上市支持机制,发挥“资本引擎”效应8 .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持续推进科创企业上市“钻石工程”和“育英计划”,加强上市辅导支持和服务,加强对重点企业

6、走访,建立完善企业上市重点问题“接诉即办、未诉先力、”的快速协调调度机制。充实后备企业上市挂牌数据库,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筛选。(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9 .发挥北京证券交易所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分层给予资金支持,即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基础层调层后进入创新层或直接进入创新层挂牌的,均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10 .加强上市资金补贴支持。按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本市上市公司给予市级财政资金

7、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北京证监局)三、建立被投企业服务机制,发挥“杠杆撬动”效应IL大力发展天使和创业投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等,为科创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孵化平台开展合作,利用“创投+孵化”模式,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平台与业务等组合支持。(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12 .加强被投企业服务。依托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建立被投企业数据库,按照独角兽、“隐形冠军

8、”“专精特新”等类型,细化属性特征标签,推动将重点被投企业纳入市区两级服务包。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被投企业及上市企业服务窗口,为重点创新项目和被投企业的公共服务事项“一窗办理。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通过投资机构及时传递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关区政府)13 .给予投资效果较好的长期资本风险补贴。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长期资本加大对创投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即S基金)、并购基金的出资力度。对聚焦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开展投资、且投资效果

9、较好的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出资方,分档给予周期性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14 .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发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带动千亿元以上社会资本对科技原始创新、成果转化与“高精尖”产业培育项目的股权投资,发挥对长期投资和投早投小的引导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四、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发挥“靶向引导”效应15 .优化科创信贷营商环境。鼓励银行机构提高对科创企业金融业务的考核分值权重,绩效考核指标设置应关注业务长期发展,积极培育耐心资本。细化落实尽职免责政策,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

10、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且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履职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鼓励适当提高科创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小微型科创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定期开展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进一步发挥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银行提升服务科创企业的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16 .支持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17 .支持企业获得科技

11、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通过科技保险获得贷款或分散风险,给予企业保赛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18 .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要求,积极营造“敢担、愿担、能担”的政策环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降低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北京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发挥“协同共担”效应19 .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对于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

12、等单独或组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且发生不良的,按照本金中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各自承担风险部分的一定比例对相关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20 .提高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效率。用好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开展的IOOO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20%的补偿,完善代偿补偿资金的持续补充机制,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长期性。(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六、建立协调对接机制,发挥“制度保障”效应21 .强化科创人才服务保障。优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为外籍人才

13、提供部分经常项下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特色金融产品,积极拓展科技人才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22 .深化科创金融政银企对接机制。充分发挥贷款服务中心作用,打造服务实体经济便利化融资的综合性“金融超市继续打造“畅融工程”“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小微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持续做好科创企业的靶向需求对接。加快推动小微金融服务顾问制度落地见效,扩大金融顾问服务覆盖面。(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3 .构建跨行业、跨领域、跨层级的信息合作机制。推动政府涉企信用信息共享,促进跨行

14、业、跨领域、跨层级的信息合作,建设和完善各类征信平台、“京津冀征信链等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资金支持申报及发放的监督制约机制,防范恶意骗补等道德风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七、建立试点先行机制,发挥“示范样本”效应24 .支持在海淀区建立科创金融服务中心。鼓励入驻试点银行及保险机构针对科创企业特点,提供多样化的一揽子产品,创新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支持科研人员、科创企业家、“双创重点群体的创新创业金融需求。支持提升技术水平、扩大协同效应的并购交易,助力科技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探索股债联动等有效抵补科创信贷风险损失的创新模式。构建

15、凸显科技属性的数字化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对重点科技型企业、科技人才的名单管理机制,推动跨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力度,穿透追踪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信贷资金合规使用,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建立奖补资金支持绿色通道,优化奖补政策申领流程。优先支持入驻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的银行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再贷款、再贴现业务。(责任单位:海淀区政府,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5 .支持海淀区建设全国创业投资中心。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海淀区发展。鼓励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依法依规扩大对中关村科创企业的权益投资比例。拓宽基金退出渠道和灵活性,

16、依托四板市场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加速完善针对S基金市场的中介服务。(责任单位:海淀区政府,北京证监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26 .进一步提升中关村科创企业跨境融资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符合条件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IOOO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将外债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除外),所投项目应真实合规、与企业经营相关、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外商投资准入相关要求。在海淀园和北京自贸区开展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试点企业无需办理外债逐笔登记。积极支持在海淀区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QD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投资(QFLP)等创新试点,探索打造更为便利的跨境双向投资渠道。(责任单位:海淀区政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27,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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