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成都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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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成都市深入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基层医

2、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第二章定点原则第五条加入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以满足患者需求为目的。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及时收治和有效治疗。(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入。为方便患者就近享受医疗救治,鼓励全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加入成都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三)定点医疗机构需履行相应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规范要求,履行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精防机构公共卫生职能职责;完成公共精神卫生、心理健康服务及政府安排的其他指令性任务。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资质要求第六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等级应达到二级及以上,

3、其功能、任务和定位符合卫生区域规划,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及比例、科室设置等均应达到四川省二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二)综合医院精神科应达到四川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版)精神科相关条款要求。(三)属地财政部门应将阳光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足的部分纳入第二年财政预算保障。第七条相关人员专业要求(一)具有经过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心理治疗师,并在该院从事临床工作。(二)从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与复核诊断、治疗、心理治疗、院内康复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三)从事应急处置、对口帮扶技术指导的技术

4、人员应具备精神科医师资格(出现急性过敏性休克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人员需要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第八条相关人员培训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从事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的人员,每年均需按相关要求参加管理治疗培训。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职责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以下主要工作职责(一)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成都市深入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提供医疗救治服务,记录和保存医疗救治信息。(二)制定并上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的管理计划,负责患者诊断及复核诊断、治疗。(三)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H1.S系统与四川省严重精神障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优

5、化工作流程,提升科学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如实上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和诊疗记录,确保信息登记真实、完整、准确。(四)指导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报告、健康宣传、随访管理、应急处置、服药指导等工作。(五)定期开展辖区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及时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登记、上报。(六)定期开展精神科医师“点对点”对口帮扶技术指导,每次对口帮扶时间不少于半天。(七)承担辖区内“中央补助地方卫生经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患者门诊服药免费救助、残联门诊服药救助、精神残疾评定等任务。(八)承担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参与社区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确保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

6、患者快速收治。(九)开展精神卫生、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和公众沟通,做好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为社区精防人员进修、专业培训、学习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十)根据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成都市精神卫生中心工作安排,完成其他临时性任务。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第十条各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将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医疗卫生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医疗卫生资源,积极推进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提升阳光救助医疗治疗质量,按照“方便群众,满足需要”的原则规划定点医疗机构。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考虑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机构资源配置等情况,避免区域交叉和遗漏,从符合条件的

7、医疗机构中,指定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和阳光救助内容。原则上,每个区(市)县应至少设置1家承担阳光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辖区内若无达到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的医疗机构,则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其他区(市)县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代其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工作。第十一条由各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人员配置、服务能力等情况,指定1家承担县级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相关工作,统筹开展辖区内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第六章医疗治疗服务第十二条阳光救助对象(一)常规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的居民,经卫健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确诊

8、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二)高风险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已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危险性评估具有3级及以上危险性行为;由公安机关警务人员出警,属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高风险患者;属于我市公安部门在管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指定区域的阳光救助医疗救治工作。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应对符合阳光救助条件的患者实施医疗治疗。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医疗治疗后,应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要求进行患者报告。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登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患者的身份号码、现居住地地址、户籍地址、监护人等基本信息以及患者临床诊断、治疗等医疗信息

9、,确保信息可靠、可查询。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实行属地化管理,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初审、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复。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进行监督,并报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辖区内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单位的名称、地址、责任区域、联系电话、服务时间等,提出阳光救助有关建议信息。第十七条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过对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人员、精神科床位、设施设备、信息系统配置,工作制度落实,医疗救治工作质量、差错事故、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实行分级管理,并报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0、备案。第十八条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强化阳光救助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重要评价指标。对不能完成阳光救助工作任务、投诉多、群众意见大、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限期完成整改,不能完成限期整改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表扬。第十九条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应急处置、对口帮扶技术指导职责,做好对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阳光救助工作综合监督,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落实阳光救助工作的监督执法

11、工作。第八章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程序第二十条若既往三年内出现以下任意情形的,不得申请。(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条款,造成严重后果。(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三)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未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造成严重后果。(四)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故。(五)发生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行为。(六)严重违反医保政策,被医保主管部门中止医保协议、终止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医保行政处罚,出现不能保障阳光救助专项资金安全的行

12、为。第二十一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申请加入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属地初审。拟申报阳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按照申报标准准备相关材料,自愿正式向属地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属地卫健局逐一核对医院资质及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医院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出具初审意见,若符合申报标准,按程序报书面请示至市卫健委。(二)材料审核。市卫健委对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的请示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为一票否决,若发现材料不齐或造假的,不予申报。(三)专家评审。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市卫健委在阳光救助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对申请医院进行机构现场评审,评审当日现场公开推选1名专家为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开展

13、现场评审和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四)批复。结合专家组意见,综合申请医院近3年医院服务、医疗质量、医院管理等情况,市卫健委进行批复。第九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若出现以下情况,则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二)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未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造成严重后果。(三)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故。(四)发现发生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行为。(五)拒不履行定点医疗

14、机构、精防机构公共卫生职能职责。(六)现有定点医疗机构未在3年内达到本办法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资质要求标准。(七)发生违规使用“阳光救助”专项资金。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解读一、阳光救助的定义2009年,我市开始实施免费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工作,称为“阳光救助”工作。二、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成都市深入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成卫健发202012号)。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全文共十一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八方面的内容。一是总则和原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的各项原则。二是资质要求,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与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三是职能职责,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的各项主要工作职责。四是规划设置,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类和各区县规划设置的要求。五是医疗治疗服务,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阳光救助对象与医疗救治要求。六是监督管理,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及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七是新增程序,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与申请流程。八是退出管理,明确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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