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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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省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部署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改革在政法工作现代化中的先导和

2、牵引作用,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坚持应援尽援原则,加强犯罪嫌疑人人权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平安黄陵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试点区域、时间及通知辩护范围1 .试点时间及区域:2024年,在全县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 .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重点

3、任务及责任分工(一)县人民检察院1.落实权利告知。县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犯罪嫌疑人属于通知辩护规定情形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 .及时通知到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知辩护的,应当在知道犯霏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之日起三日内将通知辩护公函、起诉意见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县法律援助中心。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已委托辩护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县法律援助中

4、心撤销辩护行为。4 .信息公开对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5 .处理拒绝辩护。犯聚嫌疑人拒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辩护或自行委托律师辩护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并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犯罪嫌疑人拒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要求更换法律援助律师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书面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理由不正当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坚持要求更换法律援助律师,将不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犯晕嫌疑

5、人仍然要求更换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应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6 .及时安排阅卷。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原因排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7 .保障硬件建设。县人民检察院要为驻检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采用律师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二)县公安局1 .及时安排会见。

6、县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即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律师在四十八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参加会见,助理人员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看守所在杳险助理人员出示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经办案单位核实律师助理身份后,应当允许会见。2 .充分保障会见。县看守所要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律师会见室,开放周六律师会见,并逐步开放周日律师会见。在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后,可以使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要加快

7、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律师会见预约系统,完善远程视频会见,加强技术服务和保障,进一步提升律师会见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事务所1 .调配律师资源。县法律援助中心、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事务所要做好律师调配工作,县域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可由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配。县司法局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监督。2 .建立激励机制。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

8、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3 .及时指派到位。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及时函告县人民检察院。县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更换援助律师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在三日内将新的援助律师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公函内容不齐全或者通知辩护材料不齐全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商请县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4 .拒绝辩护处理。对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县人民检察院准许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

9、律师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5 .案件质量监督。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推动案件质量评价与办案补贴挂钩,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质量。(四)辩护律师1 .依法提出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霏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交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提出意见。2 .及时阅卷会见。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县人民

10、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3 .及时提交意见。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后五日内,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等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并送交县人民检察院。4 .申诉控告。辩护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认为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县人民检察院要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县司法局进行反馈。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县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综合试点工作专班。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办主任

11、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执行组长:县司法局局长副组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成员单位:县政法各单位、县财政局、县法律援助中心、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事务所、县看守所等涉及试点工作单位为成员单位。工作专班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单位试点工作专班,明确分管负责、参与配合同志和联络员,确保完成试点日常工作。(二)强化工作措施1.密切协调配合。工作专班要定期召集召开会议,及时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统筹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县人民检察院

12、、司法局要进一步细化制定相应配套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衔接。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协调争取中省政法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的支持,加大县本级法律援助经费申请力度,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2 .加强宣传引导。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和桥山、兆隆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宣传扩大试点工作的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3 .强化督促检查。县委政法委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人民检察院、司法局要强化内部检查,重点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案件办理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三)确保工作成效县工作专班要注重收集掌握重要数据资料,注重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完善制度机制,11月底前形成有特色亮点、有实际案例、制度机制(规范文件)建设以及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来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并形成可全面展现综合试点实际情况的高质量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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