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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储备调节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的通知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参照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冻猪肉,是指我市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生猪价格异常波动,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猪肉市场供应异常波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储备的冻猪肉。第三条市级储备冻猪肉是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储备
2、物资,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第四条市级储备冻猪肉坚持常年储备、动态轮换的原则,实行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费用包干的运行机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总量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的遴选和储备计划下达,对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加强监测预警,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
3、责保障落实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备费用补贴、动用和临时收储所需财政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总量计划;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制订动用方案。第八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管理本县(区)内储存的市级储备冻猪肉,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受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工作。第九条市级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对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及时处理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现的问题,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第三章承储企业管理第十条承储企业、
4、承储数量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期一般为3年;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邀标竞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或租赁冷库,租赁冷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三)具有冻猪肉及分割肉产品的购销网络以及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经营和应急投放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存储库点、储备
5、品种、储备数量、储备质量、轮换和动用要求、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将市级储备冻猪肉用于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活动。第四章收储轮换管理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储备计划、承储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任务,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收储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收储、轮入的,应当在约定完成时限前10个工作F1.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第十五条市级储备冻猪肉质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入库前应当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作为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存。第十六条市级储备冻猪肉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出陈储新、保证质量的原
6、则,每个承储年度对市级储备冻猪肉至少全部轮换一次,并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报告轮换情况。第十七条承储期内,市级储备冻猪肉任何时点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承储数量的70%,一个承储年度每月的月末库存量平均值不得低于承储合同约定的承储数量(发生动用的除外)。第十八条市级储备冻猪肉实行专仓(堆)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月度的储备统计报表,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I内报送上季度的储备统计报表,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储
7、备档案和原始凭证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保存6年以上。第五章动用管理第二十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的;(二)全市或部分县区猪肉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达到启动投放条件时:(三)上级指令等其他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包括免费调拨、限价销售、降价销售、随行就市投放等方式。第二十三条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以随行就市方式投放的
8、,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承储企业落实动用方案;以免费调拨、限价或降价销售等方式投放的,报由人民政府批准。紧急情况卜.,市人民政府可直接下达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指令。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指令后,承储企业应严格落实动用指令,保质保量提供市级储备冻猪肉,全力做好配送、投放工作。承储企业应当在动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部11,并抄送市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或在动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等量补库,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补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补库的,应书面报市发
9、展改革部门同意。第六章费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核定。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冻猪肉的费用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费用补贴实行费用预拨与结算制度,一般上半年预拨当年费用的70%o依据核查情况,再对上年度的储备费用补贴进行结算。第二十八条为平抑市场物价或应对突发事件,指令承储企业限价销售、降价销售或免费调拨市级储备冻猪肉,造成销售价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冻猪肉市场平均价的差价或免费调拨产生的成本价,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偿。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
10、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冻猪肉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杳,必要时可联合进行检查。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入库的市级储备冻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冻猪肉数量的;(三)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客观上无法处置又不及时报告的;(四)拒不执行承储合同或动用指令的;(五)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六)擅自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的;(七)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合同不相符的;(八)未按时收储、轮入,且未按要求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意的;(九)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如需开展临时储备收储或建立其他市级肉类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各县(区)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