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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一资金信托保管协议甲方: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乙方委托甲方担任本协议项下单一资金信托财产的保管人,甲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保管人义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订立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文本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
2、义:信托:指乙方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信托文件:指与设立信托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保管账户:指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乙方为该信托在甲方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于信托成立日起视为保管账户。该账户仅限于满足开展和记录该信托的资金往来,办理与所对应信托运作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乙方不得使用保管账户进行与所对应信托财产投资业务无关的活动。信托资金:指信托成立之后,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交付的资金总和。信托财产:乙方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以及乙方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总和。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中
3、享有的经济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后的余额。保管资金:指由乙方存入保管账户并由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管理的信托资金。保管期间:指自信托保管起始日起至信托保管终止日止的期间。其中,信托保管起始日指信托成立日,信托保管终止日指信托资金完成清算兑付的日期或者按照本协议规定完成保管人接替工作之日。划款指令:指如本协议附件一格式的划款指令。交易文件:指对信托财产进行运作、管理、分配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文件、交易记录和凭证、相关的协议签署文本、股权债权等权利证明文件、相关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交易指令、划款指令、交易合同、要求付
4、款事由的凭证、资料等。信托用款合同:指针对信托资金的使用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信托资金使用方向为:工作日:指甲方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法律法规:指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当前或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且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在本协议中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甲、乙双方所在地银保监局。第二条保管人职责1、接受乙方委托,安全保管信托财产;2、监督乙方按照规定开
5、立保管账户,并管理保管账户;3、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4、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与核查;5、定期向乙方出具保管报告;6、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7、遇有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本协议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甲方承担的保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于实际管控的保管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除
6、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的保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一)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二)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三)审查信托以及信托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FI)对信托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五)对已划出保管账户以及处于甲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六)对未兑付信托财产后续资金的追偿;(七)乙方未接受甲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八)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依赖上述信息操作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九)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十)自身应尽职责
7、之外的连带责任。1、甲方的权利(I)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自信托成立日起行使对信托保管账户内保管资金的保管权和监督权;(2)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3)为履行保管人职责而具有的权利;(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甲方的义务(1)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保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保管事宜;(2)保管信托财产,包括信托现金资产及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相关文件资料;(3)审核并执行乙方发出的符合本协议有关规定的划款指令,负责办理保管账户项下的信托资金往来;(4)根据本协议规定监督乙方对信托资金的使用和划拨;(5)定期与乙方核对保管账户账目、发生资金变化的交易记录和资金余额;(6)核实
8、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需由甲方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复核乙方的会计核算结果;(7)根据本协议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复核乙方对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情况,并出具意见;(8)定期向乙方提交保管报告(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并对乙方定期编制的信托管理报告出具意见;(9)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根据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2)有权了解保管账户的收支、余额等情况;(3)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发出划款指令;(4)获取信托规定的受托人报酬;(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2、乙方的义务(1)负责催收信托项下的应收资产;(2
9、)负责信托会计核算,并及时交由甲方复核;(3)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甲方定期核对保管账户账目;(4)发生任何可能导致信托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或其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甲方;(5)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甲方要求提供开展保管业务各项必需的协助;(6)保证信托的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报批或报告程序;(7)乙方应将本协议中保管人履行的职责向委托人及受益人进行完整披露,并应保证本协议与相关信托文件之间没有冲突;(8)乙方应确保信托项下的各类投资及交易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因投资或交易文件以及与之相关的投资或交易本身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及有效性的问题
10、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9)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10)本协议中涉及的需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乙方需保证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乙方的业务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Il)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账户开立、资金存入、文件提交1、乙方为本信托在甲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于信托成立日起作为保管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2),该账户资金按同业存款固定年利率计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业存款利率,该账户利率同时调整)。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该账
11、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乙方对该账户仅有查询权限。本信托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信托费用、支付受益人信托利益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该保管账户仅限于乙方按照信托文件开展业务,用于存放信托财产、接收和结算信托利益,以及与信托项目相关的税费。该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在甲方保管期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采取销户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I)根据本协议附件二格式制作的划款指令授权书;(2)乙方为履行其职责使用的各类图章(如“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样本。3、信托成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信
12、托成立的通知(其中须列明信托成立日);(2)信托文件之复印件;(3)保管账户的开户文件;(4)其他需提交的与信托保管相关的文件或资料。4、乙方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划入保管账户。甲方实际保管资金以保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为准。5、只有在乙方根据本条第2、3、4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了所有相关文件,并且将相应的信托资金划入保管账户之后,甲方才会接受乙方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格式向甲方发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6、划款指令授权书、其它乙方为履行其职责使用的图章等相关资料如有变化,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新的资料样本。以上变更应在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并向乙方发送书面确认回函
13、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方可生效。7、交易文件与相关资料的提交和保管:(1)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其在管理信托资产的过程中所签署、形成的所有交易文件、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与信托相关的财产权利)的行使依据的原件或复印件;(2)信托存续期间,如受益人因转让等发生变更,乙方应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前向甲方书面提交变更后的最新受益人清单;(3)甲方仅负责对本条项下文件资料的保管,但不负责确保或承诺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也不负责确保或承诺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不存在瑕疵或风险。(4)各方确认,除法律明确禁止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或甲方内部要求,在保管、交接有价凭证、重大合同等文件资料
14、的过程中,采用EMS、顺丰或其他正规快递公司向乙方等第三方或在甲方各分支机构之间邮寄该等文件资料(且无需设置任何价保安排),甲方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丢失、延误等责任。第五条保管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一)保管资金的管理1、在保管期间内,保管资金仅限用于信托约定的投向。信托期间闲置的保管资金可根据信托约定进行其它形式的投资。对于任何的银行存款投资,乙方都应和存款机构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乙方应确保上述存款协议中明确包含以下条款:1.存款证实书和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2.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保管专户(明确户
15、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3.存款证实书和存单原件应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和存单的真实性及存款证实书和存单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负责;4.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为保管人指定保管机构的业务专用章和相关业务负责人名章;5.存款机构与保管人存款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存款证实书和存单交接方式(交接方式明确为当面交接或邮寄方式,若存款协议约定为邮寄方式交接的,保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丢失、延误等责任)以及存款证实书和存单的挂失、补发程序;6.若发生存款增加或减少,存款机构及存款人应书面通知保管人;7.保管人对收到存款证实书和存单前发生的存款证实书和存单毁损、灭失及被抵质押、转让的风险不承担责任。如存款协议中未约定前述条款,乙方应对存款协议中未约定前述条款而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拒绝银行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乙方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2、在保管期间内,除了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划款外,甲方应当确保保管资金的安全性。同时应乙方的书面要求,甲方应向其发送有关保管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乙方确认,在保管资金根据本协议规定存入保管账户之日起,为确保保管期间甲方顺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管义务,甲方有权根据内部的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对该保管账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