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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讲义)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原卫生部和原国家计生委分别印发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对于规范、保障、推动卫生和计生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2、,更好地支掾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反受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机构与人员、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信息服务管理、数据资源安全管理、监管与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及工作保障等内容。第二章机构与人员,明确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机构的职责。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分类,规定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体制,明确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设立要求、主要内
3、容并统一统计标准,以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第四章统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统计机构建立健全统计数据信息资源目录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五章数据资源安全管理,明确各级机构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中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第六章监管与法律责任,明确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规定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度,以及对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按照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明确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4、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医药统计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等。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健康行业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数据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信息咨询等统计活动和实行统计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定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政策文件、计划规划和标准规范,依法制(修)订国家
5、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发布卫生健康统计公报、年鉴、提要及重点专项调查报告,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定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度和计划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调查,管理和发布有关统计信息,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统计工作信息化和人才队伍建设。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实施统计分析和咨询,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开展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专业培训。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把统
6、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直属统计机构基础能力建设,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创新数据采集、传较、存储、处理、共享方式方法,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减轻基层填报负担,提高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八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统计调查制度的拟定以及技术审核:(二)建设、运行国家卫生健康统
7、计网络直报系统,负责各项统计调查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管理、分析、应用以及卫生健康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修)订;起草全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具体承担卫生健康统计提要、年鉴编审工作;(三)实施全国卫生健康踪合统计、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居民健康状况等监测及各类专项统计、调查;(四)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咨询和培训,开展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检查。第九条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属统计机构在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领导下,承担辖区内卫生健康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控制、分析应用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第十条各级各类医卫生机构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建立
8、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执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规章制度,管理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提高源头数据真实性,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发挥统计工作支撑服务作用。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承担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常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做好统计人员的职称评定、聘任工作,保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第十二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信息化素养,其中专职统计人员应当掌握统计分析基本方法,具备较强的统计专业能力。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卫生健康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三章统计
9、调查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常规卫生健康统计项目和专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常规卫生健康统计项目包括综合性或有第三十条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第三十二条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医药统计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统计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1999年2月25日公布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9年3月19日公布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