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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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商资本(指从事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

2、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坚持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第四条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备案制管理,加强事前申报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章经营范围

3、第六条工商资本可从事粮油、生猪、蔬菜、水产、水果以及本区域特色农产品等主导产业,积极发展现代种业、智能农机装备制造、烘干冷链物流等先导性产业。(一)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产前产中服务、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

4、理和生态修复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三)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积极支持“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公司+家庭农场等共同发展模式,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探索支持工商资本吸纳农民以农村产权入股、分享产业增收的新机制,促进多主体融合发展。第三章规范管理第七条资格准入。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资本,应具备

5、以下条件:(一)主体资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市场经营主体。(二)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资本应有从事农业行业生产管理、技术、检验和销售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技术人员需具有涉农专业技术职称,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需配备相对应的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内检员。(三)信用评价。工商资本应有良好社会信誉,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第八条

6、流转面积和期限。综合考虑全区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单个主体流转土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200倍,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流转规模。流转期限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第九条实行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农业现代产业发展规划等。审查过程中,要充分吸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面意见。审查审核主

7、要内容。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含)-100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100亩(含)-500亩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初审后,报区政府组织审查。具体审查内容为:1.主体资格审查。对工商资本(组织)法人资格、企业(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复核)、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复耕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2.实施项目审核。对租地企业(组织)租赁农地所实施的项目进行以下审核: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8、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评估;租赁农地的规模、用途、期限、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其他涉及农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的风险防范机制。第十条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流入方,在承租土地经营权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审查申请表,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将相关材料逐级提交给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按

9、照分级审查审核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农业专家等,通过查阅书面报告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三)审查审核通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流入方与流出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备案。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方,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十一条健全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指导其与农户签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发包方、区农村产权交

10、易服务中心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其中:单个业主租赁农地30亩(含)-100亩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100亩(含)-500亩的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500亩及以上的经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不管面积大小,一律逐级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租赁农地30亩及以上的,按季度汇总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第四章风险防范第十二条流转鉴证。土地经营权流转标的面积在30亩及以上的,须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挂牌公开流转交易。严禁各级各部门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

11、土地经营权,凡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没有农户书面委托的,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私相授受和谋取私利。第十三条用途监管。镇、村两级要加强属地管理,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土地,保障农地农用。加强环境质量管理。指导工商资本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对所造成的农地污染依法追究责任。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S、私人会所等设施。第十四条预付流转金。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预先支付一年及以上流转金、后用地。鼓励工商资

12、本一次性支付流转金。第十五条设立风险保障金。为防止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权益受损,工商资本应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金作为风险保障金,一次性存入镇(街道)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对流转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退还风险保障金。第十六条购置农业保险。鼓励工商资本购买农作物、畜禽产品等方面的农业保险,降低土地规模经营可能产生的意外灾害风险损失。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第十七条规范流转合同。经审查审核符合土地经营权流转条件的工商资本,凭据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监督下,

13、签订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土地农业使用用途、流转价格及递增机制、支付方式、保障金、土地复垦、转租、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调处事项。合同应约定流转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镇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土地经营权流入方审查审核申请表、流转合同、流转交易鉴证书及其他规范性书面材料等基础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做好流转台账管理。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定期对流入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4、。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村土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经营权违规惩戒机制。对流入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流出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停发相关农业政策补贴。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等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流转农村土地的流入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

15、转土地经营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有义务对流转农村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土地经营权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等部门反映。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索赔。第五章规范服务第二十条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坚持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区、镇(街道)、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镇(街道)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公开交易、合同签订指导、流转资料台账、利益协调、纠纷调处等功能,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第二十一条信息收集发布服务。完善流转土地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机制。按照“农户流转土地意向信息一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收集、登记、汇总一上报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审核、筛选、分类和汇总一上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程序,进行公开发布。第二十二条公开交易服务。健全区、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公开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行为。第六章纠纷调处第二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协商调解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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