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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射安全工作总结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OO317号)。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国从事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三、审批条件辐射工作单位的审批条件包括:1、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审批文件;2、通过“三同时”检查:3、设有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4、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制定合适的监测方案:6、辐射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并保持身体健康:7、制定详细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8、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其他相关要求。
2、四、审批程序1、涉源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许可证申请表。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涉源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3、涉源单位凭许可证办理放射源转移四联单04、涉源单位凭放射源转移四联单购置放射源。5、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源申报登记。6、安装调试,进行试运行。7、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准正式运行。如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原发证机关将吊销许可证,责令办理放射源转移联单,并将放射源送回原销售单位或存放在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五、审批时限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在接到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后的20天内组织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
3、果确定是否发证。六、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涉源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七、许可证复验许可证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复验。涉源单位应在复验期限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验,原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后10天内进行全面复核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验证,并在许可证副本上加贴复验防伪标签,使许可证继续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收到整改意见书。复验申请材料包括:1、许可证副本;2、涉源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从事辐射活动情况及未受到当地环保、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3、许可证所涉及许可范围和内容的变更情况:4、放射源进口联单、转移四联单复印件及汇总表;5、环保行政
4、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6、辐射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汇总表,辐射安全管理上岗证书复印件及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凡逾期未换发或复验许可证者,如需增加许可范围和许可内容,应当向许可证的编号将不再保留。八、许可证变更1、己领榷许可证的涉源单位,如需增加许可范围和许可内容,应当向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具备变更许可范围和内容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延续原有效期不变。2、涉源单位迁移工作场所,另设工作场所或者在工作场所外另设工作点,都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另设工作场所(工作地点)的,许可证注明工作场所(工作地点)。3、涉源单位更改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应当经所在地省辖市环保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2)、许可证原件经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新证(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不变),同时收回原许可证。九、许可证遗失补发十、许可证注销许可证注销时,涉源单位须递交辐射工作项目的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放射性原材料及谢性废物的处置情况材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