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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反担保合同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联系电话: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联系电话: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联系电话:鉴于:(以下简称“债权1、甲、丙双方已签订,约定由甲方为丙方人)就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乙方已充分了解中的所有条款,为保隙甲方在代丙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自身担保债权的实现,经三方充分协商,乙方愿意用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以连带保证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
2、定订立本合同。第一条释义1、本合同中的甲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接受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债权人,也是为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2、本合同中的乙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反担保人,即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保证人;3、本合同中的丙方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并由甲方为该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的被保证人;4、本合同中的债权人是指对丙方拥有债权并接受了甲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人;5、本合同中主合同是指债务人与主合同债权人签署的合同(协议)。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1、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中约定的甲方因履行保证义务而代丙方向债权人偿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3、、损失赔偿金、向债权人或第三方偿付的与追索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该等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至清偿时以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甲方为进行追偿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保险费及申请执行费用等)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2、上述中约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本息,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含申请执行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3、甲方实现追偿权及申请执行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条乙方的保证期间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二年。主合同或者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
4、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条保证方式1、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丙方未如约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中约定的丙方的义务、责任,甲方及债权人均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代丙方向甲方全面履行担保责任,清偿丙方的全部债务。2、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
5、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五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2、乙方完全通晓、理解并接受主合同和上述的全部条款,了解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同意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也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3、乙方除了已向甲方披露的担保、诉讼或仲裁外,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为他方提供担保、不涉及任何诉讼或仲裁;4、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的行为已依法取得共有人、上级主管部门、股东会或董事
6、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所需要的内部决议、授权手续已经完成,并保证完成全部审批、核准手续;5、乙方自愿为丙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6、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与保证担保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7、在丙方向甲方及债权人清偿所有债务之前,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追索,乙方无任何异议,同时乙方不向丙方或其他反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8、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
7、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9、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乙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乙方仅按本合同和原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乙方的义务1、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反映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合同、账目、凭证等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2、接受和配合并协助甲方对乙方的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3、在债务人逾期二个月或累计逾期一个月未交付本息或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8、,保证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担保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下列任一事项发生时,应当至少提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后方能实施;(1)修改章程、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权变动、住所、电话、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2)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对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出租、出售、转让、投资、抵押、质押、赠与、托管、转移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分重要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3)乙方若发生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人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公司制
9、改制、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出售、分立、合并、兼并、合资(合作/联营)、设立子公司、重组、破产、解散、撤销、产权转让、减资等情况;(4)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恶化,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重大不利事件;(5)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有下列任一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3)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4)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乙方正常经
10、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重病、死亡或涉及违法活动;(6)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7)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6、乙方作为保证人而应遵守的其他义务。第七条乙方须提交文件乙方在本合同正式签署前,须向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保证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2、保证人及共有人户口本复印件;3、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丙方违反上述相关合同约定的和(或)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即构成对甲方的违约,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1)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同的承诺和保证条款;(2)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义务、责任;(3)丙方
11、未能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使债权人向甲方主张代偿的;(4)乙方或丙方被撤销、解散或破产而未宣告的;(5)乙方或丙方质物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拍卖或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6)乙方或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或损及甲方正当利益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乙方或丙方如出现上述违约行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担保总金额的10%,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2、甲方违反了本合同约定的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视为违约,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成的直接损失。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没有按时向债权人承担上述借款的保证义务;(2)没有按时返还甲方提供的借款风险保证金;
12、(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第九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反担保保证人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反担保保证人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反担保保证人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3、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反担保
13、保证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担保人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反担保保证人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4、发生不可抗力,三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第十条合同的独立性1、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主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当然解除或终止,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2、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三方上级单位的指令,或三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3、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三方发生合并
14、、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撤销等事项或变更企业有关登记事项而免除,本合同所列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继人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国业己公布并正在执行的法律,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债务时止。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乙方部分签字人没有签字或签字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有效签字人签字的效力;部分签字人没有签字或签字无
15、效的,补签也为有效。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并以补充、变更、修改后的合同或协议为准。第十三条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债务人归还对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或甲方的担保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终止。第十四条通知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对方提出的要求,应均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部列明地址或传真送达对方。2、如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7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责任。第十五条附则本合同文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字)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签字)签署日期:年月口签署地点:省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