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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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由省级收取的专项用于开发新菜地的资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施的菜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菜地项目”)。第三条菜地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行业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大力倡导专业化、规模化实施菜地建设。鼓励和合理引导其他部门及社会资金投人菜地建设。第四

2、条菜地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含移交)等。菜地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其中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立项批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具体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管护移交等。第五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开展新菜地建设。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六条菜地基金优先用于已缴纳基金市县市的菜地项目。第七条根据菜地项目投资主体,支持方式实行直接补助和事后奖补。以菜地基金投资为主

3、项目,实行直接补助支持方式,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70%,其余配套资金要在项目申报前落实;对其他社会投资为主的项目,实行事后奖补形式支持,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o第八条菜地基金主要用于开发新菜地工程和改造老菜地工程。其中开发新菜地工程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温室和大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房、灌溉系统和必要的田间道路工程等),必要的配套设备购置;改造老菜地工程主要包括已建成使用的温室、大棚修缮,提高菜田生产能力的基础设施的改造(灌溉系统和必要的田间道路工程等),配套设备的更新等。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九条菜地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具体要求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每

4、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原则上每个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项目立项和预算审查论证工作采取集中审查论证的方式开展。第十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与财政部门共同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报送立项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对合格的项目下达立项批复。第十一条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申报单位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下达规划设计批复。同时:应将批复的规划设计成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将批复的规划设计成果及项目预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查。省财政厅对项

5、目预算进行评审,并下达预算批复。菜地项目预算编制应参照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1)(简称标准),标准未涉及的工程项目,可参照其他行业定额标准。第十二条社会投资主体自行投资建设菜地项目申请菜地基金补助的,在项目建设前须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审核备案。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相关规划及新菜地开发建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的菜地项目竣工后,投资主体可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工程造价不高于50%的资金补助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工程复核(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组织认定工程造价(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

6、造价咨询公司承担),并联合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审批。社会投资主体申请菜地基金补助材料包括:(一)投资主体的申请文件;(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工程复核报告;(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造价认定意见;(四)县级以上国上资源、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资金拨付申请。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批复按照管理程序和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负责本辖区菜地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菜地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其中,项目区的工程位置发生部分变化,且相应工程量和投资基本不变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审批;由于不可抗力或

7、项目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对规划设计做重大调整、需调整工程量和投资的,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审批,变更后的预算应报省财政厅审批。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项目投资增加部分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地自行解决。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五条菜地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申报项目竣工验收政部门负责项目竣工决算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验收合格后,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菜地项目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包括:(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

8、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四)项目区实施规划图、竣工图:(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六)项目审计报告;(七)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决算及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意见。项目其他材料作为备查材料,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第十六条各项目参建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和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健全制度,做到专人、专用场所保管、及时移交、登记,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第六章移交管护第十七条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建立严格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贵任。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9、,与项目经营管护单位签订资产移交管护协议,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提供项目资产移交清单。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明晰土地权属和上地权益分配。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项目建设未按期开工竣工、未达到规划计划目标、验收后存在问题整改仍不合格,以及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核减项目资金、撤销项目,直至收回全部资金等处理措施,并暂停安排该项目所在地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项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菜地项目相关配套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引进先进、高新技术和装备,鼓励技术和管理制度创新。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由有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此前省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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