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于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案涉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符合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化解农民工群体性矛盾。基于此,永吉县法院秉持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及时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告人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案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提供了司法保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助力
2、企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被告人魏力群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魏力群系吉林瀚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通过他人于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案涉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符合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化解农民工群体性矛盾。基于此,永吉县法院秉持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及时对被告人变更强制
3、措施,为被告人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案企业正常经营运转提供了司法保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助力企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被告人魏力群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魏力群系吉林瀚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通过他人签订种植合作合同约定,吉林云天化公司吉林云天化公司子公司向克山仁发合作社支付土地承包费及化肥款,克山仁发合作社按约定在秋收时向吉林云天化公司交粮。车跃忠、王宝军、王伟、郑海军、王新春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自愿为克山仁发合作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克山仁发合作社的合作商资金周转暂时紧张,导致克山仁发合作社违约,涉诉标的900余万元。鉴于本案涉及两大知名企业,涉及克山农业一体化建设大局,
4、既影响企业生存发展,也会对地方招商引资造成负面影响,长岭法院院党组特别是陈岩院长高度重视,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大局的角度,确立了“调解优先”的工作思路。2021年4月27日,办案人员在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综合考量考虑双方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判决对双方的影响,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极力促进庭下和解,协调案件款项顺利履行。2021年10月29日,被告方多方筹措履行了全部款项,吉林云天化公司已被告方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为由撤回起诉。【典型意义】深度应用电子诉讼,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司法服务某药业公司诉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某药业公司聘用被告张某某为公司事业部河北省公司邯郸市地级经
5、理,并签订了某药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书,委托其在该区域销售药品,并约定按地级经理底价回款。被告于2018年1月离职。离职后尚欠公司货款100626.09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为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东昌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考虑到受疫情影响被告人身在外地,应诉不便的现实状况,积极运用网络云庭审及网络质证等技术进行网络办案。在开庭前,首先将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网络,建立微信质证群,做到告知双方当事人应知的权利义务后,组织双方当事人按次序进行质证,既做到了全程公开留痕,同时保证双方当事人对于证据充分的把握。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网络质证后,办案法官通过
6、网络云庭审与双方当事人核对账目,积极沟通,公平公正解决了矛盾。最终当事人撤诉,该院予以准许。【典型意义】电子诉讼应用于司法办案过程中,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不仅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通过让数据多跑路,可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为当下的疫情防控工作减轻负担,实现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两不误。本案中,通过网络云庭审、网络质证的深度应用,双方当事人高效完成了质证、相互核对账目等动作,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于原告而言,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于被告而言,大大减少了诉累。这种“双赢”局面,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的一个缩影。平等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信心黑龙
7、江金宇公司诉临江公路公司、临江市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临江万达公司与临江公路公司均系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均为临江市交通局。临江公路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与临江万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承包临江市老岭沿线及临城、临抚公路交接绿化工程。黑龙江金宇公司受临江市交通局委托,实际施工临江市老岭沿线及临城、临抚交界绿化工程01标段工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黑龙江金宇公司已经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结算时,确认黑龙江金宇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合计金额为625,178元。临江万达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0,OOO,000元,以上款项为临江市老岭沿线及临城、临抚公路交界绿化工程01、02标段工程价款
8、。临江公路公司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并未按结算报告向黑龙江金宇公司支付工程款。临江市法院审理认为,临江万达公司与临江公路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该工程包含黑龙江金宇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临江公路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并未施工,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为黑龙江金宇公司,故其应当将所取得的工程款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临江市交通局作为临江公路公司及临江万达公司的股东,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过度支配与控制,安排实际施工人,使临江公路公司在其承包的工程中完全丧失独立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临江公路公司支付黑龙江金宇公司工程款625,178元及利息;临江市交通局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意义】
9、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临江市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认定合同交易稳定性,强化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外地建设工程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法院依法平等保护省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提升外地企业到临江投资兴业的信心,为营造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某洗浴中心诉某县住建局征收补偿不作为案【基本案情】2019年,某洗浴中心房屋被征收。经某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该洗浴中心协商,对主房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对地下室及部分
10、附属设施未予补偿。某洗浴中心诉称,其在拆迁时与住建局对地下室等设施的补偿事宜曾达成口头补偿协议,因住建局不履行口头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涉房屋系遗留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引起信访问题,还事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诚信建设。为稳妥高效办结此案,切实保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抚松县法院开辟涉企诉讼“绿色通道”,及时将案件导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端。经与住建局协调,该局主要领导认为本案并非其任职期间产生的争议,对调解存有顾虑。抚松县法院多次沟通协调,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司法建议形式敦促住建局依法解决问题。在扶松县法院的积极协调下,争议
11、双方就案涉房屋达成补偿协议,行政纠纷得到实质化解。【典型意义】近年来,吉林法院深入推进府院联动工作,设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推动形成矛盾纠纷预防治理工作大格局。本案即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府院联动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起典型案例。该案系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如果机械办案,仅由当事人先行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必将引发一系列行政诉讼案件,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还不能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抚松县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以厘清法律关系、抓住当事人真正利益诉求为切入点,从法律层面释明利害关系、提示法律风险入手,将协调工作
12、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避免行政程序空转,力争将争议化解在源头,实现便捷化、低成本、实质化解决纠纷。另外,本案中抚松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行政机关今后处理类似案件进行指导,是强化法治思维、促进依法行政、助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范例,也是推动相关领域突出问题由个案协调、事后化解向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延伸的积极探索。“放水养鱼”促执行和解防疫保供赖于四年持续帮扶辽源市广而洁消毒剂有限公司执行系列案【基本案情】辽源市某消毒剂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东北三省唯一一家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在2003年非典时期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2016年因企业发展扩建,外借资金6000余万元,债权人75人。为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
13、,造成群体性信访事件,也为企业生存留出生机,辽源中院多次实地调研、主动介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企业,对新旧厂区、新扩建场地及每条生产线、库存储备等情况进行现场调研和查看,征求各方意见。2018年8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银行、涉案申请执行人等100余人召开“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盘活企业经济发展调解会”,最终各方及代表一致同意中院提出的执行和解方案:对被执行人撤销限高、屏蔽失信,解除账户、生产用车、机器设备的查封,企业利用两到三年时间恢复生产,偿还债权人借款。2020年,新冠疫情突然来袭。大年初一早7时,国家工信部下达命令,当天将疫情防控所需物资支援武汉一线。辽源中院第一时间与
14、债权人沟通并征得同意,及时收回前期被债权人强行运走的防护服、口罩等储备物资,并将其中26.1万只N95口罩紧急发往武汉,5000套防护服用作储备,对此国家发改委予以通报表扬。2020年大年初四,省委书记批示给该企业注入一千万元专项资金到位后,债权人要求法院执行。为保障企业周转资金和生产不受影响,辽源法院再次进驻企业促成双方执行和解,分批分期予以偿还,累计协调、帮助公司偿还债权人本金IOO余万元。截止2021年12月,辽源两级法院累计执结涉该公司案件77件,执行到位金额2396.25万元。该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日产N95口罩20万只、平板型口罩20万只,青少年口罩20万,防护服200套,消毒液50
15、吨,持续为疫情防控提供物资保障。【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灵活变通工作做法,持续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涉企业承担着疫情物资储备、生产经营等重要任务,案件诉讼主体和执行标的物具有一定特殊性。涉案企业能够“起死回生”,成为服务抗疫一线的重要基地,一是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协等支持,通过联合调研,推动形成解纷合力,有力促进了和解成功;二是采取“放水养鱼”方式,灵活运用强制执行措施,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兑现,也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双赢效果;三是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和营商理念,前期的持续帮助,为后续打下良好基础,确保企业在2020年疫情爆发时有能力提供疫情防控物资。
16、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灵活执法推动府院联动实质化解纠纷东丰县林业局与四家民营企业非诉执行案【基本案情】2021年1月8日,东丰县林业局向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四件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事项为强制四家民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经东丰县林业局查实,四家民营企业为进一步扩大产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总和达150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造成林地资源破坏,东丰县林业局依法分别对四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四家民营企业未按期履行,东丰县林业局遂向东丰县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东丰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四件案件被执行人均为东丰县重点企业,四家民营企业对于县域经济发展、辖区群众就业均作出了一定贡献。东丰县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严格执行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并按照府院联动会议精神要求,第一时间将四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