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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常态化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领导责任】区委、区政府对全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工作负总责,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亲自赴现场调研督导,采用“一竿子插到底”工作方法抓整改、抓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XX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整改专题会、推进会等,统筹推动全区排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第二条【协调责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调度督促排查整改工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调度督办、抽查核实、专项督查。研究梳理共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2、牵头组织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督促有关方面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第三条【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和相关区直部门是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排查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推进排查整改工作落实。第四条【监管责任】区直有关部门是各自行业、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管(验收)责任单位,应当根据XX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X环委2021)X号)规定要求,立足自身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地整改工作督促指导,牵头组织各自行业、领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
3、动,协调解决各地在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在问题完成整改后根据主体责任单位验收申请开展验收工作。第二章问题发现第五条【问题来源】主要分为“1+1+N”三个层面,实行动态更新:第一个,1,是中央和国家层面交办的问题,包括中央巡视反馈涉及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群众信访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绿盾”行动焦点问题、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或通报约谈问题等;第二个“1”是省级层面交办的问题,包括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群众信访件、省挂牌督办问题等;“N”是市、区两级发现
4、的问题,包括市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市级通报问题以及区级自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第六条【自查方式】:(一)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制作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披露问题;(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区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报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至区整改办,逾期上报的问题列入下一季度的问题清单中)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自查问题;(三)区人大、政协领导领衔督办发现问题(由问题所在行业领域牵头单位盖章后上报);(四)依托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长制度,排查发现重点、难点、敏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5、五)日常环境信访投诉中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性质较严重、影响面较广,可能造成上访甚至是群体性事件的信访问题;(六)其他途径发现的突出问题。第三章整改实施第七条【方案制定】中央和国家层面交办问题、省级层面交办问题、市级层面发现问题按上级整改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按相关程序报审;区级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由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程序报审印发。整改方案实行清单制,包括整改问题、重点措施、目标任务、主体责任单位、监管(验收)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划目标要求,统筹考虑整改目标的可达性、整改措施的可行性、整改时限的合理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制定。长期整改任务
6、应当设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及时限。共性问题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并采取举一反三措施。整改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严禁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第八条【方案实施】主体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强化目标导向、效果观念,对立行立改整改任务,应当倒排整改计划,加快推进;对长期整改任务,应当根据阶段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对历史遗留问题整改任务,应当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风险,稳妥推进。监管(验收)责任单位应履行检查、指导、帮扶责任,帮助主体责任单位按期高效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进展缓慢、整改质量不高的问题,及时指出、纠正。第九条【整改调度】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过电话、工作群等方式调度整
7、改工作进展。调度内容包括主体责任单位整改任务组织推动、措施落实、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监管(验收)责任单位日常监管指导、问题验收进度、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第十条【盯办抽查】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管(验收)责任单位在区人大、政协领导带领下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现场盯办抽查,并视情况向主体责任单位、监管(验收)责任单位函告盯办抽查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九龙园区服务中心也应当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持续自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发现重大问题函告监管(验收)责任单位,并抄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更新至任务清单中。第十一条【专
8、项督查】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区级专项督查,对各地各单位整改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区范围书面通报,并作为年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领衔督办】坚持区人大、政协领导领衔督办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度,细化完善督办工作方案,对具体重点问题进行精准督办,高位推动问题整改。第十三条【提示、警示、督办、通报、约谈】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整改调度、盯办抽查、专项督查、区人大、政协领导领衔督办掌握的情况,适情况采用提示、警示、督办、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推动:(一)对临近整改时限的问题进行
9、提示;(二)对临近整改时限,且整改进度不理想、如期完成整改任务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进行警示;(三)对整改严重滞后的问题,由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监管(验收)责任单位赴现场进行专项督办,并将督办意见书面反馈主体责任单位,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四)不定期对全区“1+1+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年中和年底适情况加密通报频次,主要通报各地各单位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五)对提示、警示、督办、通报仍整改不力、进度滞后的,由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约谈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九龙园区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区纪委监委牵头并进行监督指导
10、,对上级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整改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由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问题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追责问责。第四章验收销号第十五条【验收原则】按照XX省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XX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常态化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所有“1+1+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履行验收销号程序。第十六条【验收申请】问题完成整改后,由主体责任单位向牵头监管(验收)单位(排在监管单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申请验收,包括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验收销号登记表、整改前中后对比图片及其他支撑材料。第十七条【验收组织】牵头监管(验收)单位在收到验
11、收销号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他监管单位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牵头监管(验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验收销号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问题所在领域的分管区领导签字确认后销号,经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备案。验收不合格的,牵头监管(验收)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体责任单位进一步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收销号程序。对省级、市级组织验收的问题,区级先行开展预验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履行验收销号程序,是否通过验收销号,以上级最终验收意见为准。第十八条【验收责任】坚持“谁整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未彻底完成整改即申请验收的由整改主体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对验收销号把关不严的由牵头监管(验收)单位
12、承担责任。第五章工作考核第十九条【考核依据】按照XX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XX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扣分实施细则以及市、区有关要求,开展考核工作。第二十条【考核范围】包括承担整改主体责任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九龙园区服务中心以及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和监管(验收)责任的区直有关单位。第二十一条【考核细则】1 .对整改工作考核:对承担整改主体责任的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九龙园区服务中心和承担监管(验收)责任的区直单位的考核,参照XX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XX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扣分实施细则和市级有关要求执行。主体责任单位申请验收后,牵头监管(验
13、收)单位未按期按质开展验收工作,导致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或验收把关不严等情况发生的,并在上级核查考核中扣分的,按照省对市(市对区)考核扣减分值扣分。对同时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和监管(验收)责任的区直单位,综合上述两款规定,并统筹考虑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进行考核。2 .对排查工作考核: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行动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问题排查不细致、不到位或疏忽遗漏,被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为典型案例的,每个问题扣减10分;被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按一般问题披露或被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为典型案例的,每个问题扣减5分。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运用】累计扣减分值达到1
14、0分以上的,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警示函,督促落实整改任务;累计扣减分值达到20分以上的,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约谈各镇街、园区、区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责成各镇街、园区、区直有关单位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减分值达到30分以上的,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约谈各镇街、园区、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责成各镇街、园区、区直有关单位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考核权重进行折算,纳入区委综合考核、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XX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待XX省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和XX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常态化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后,对本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