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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财务凭证与账目明细、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及其它相关验收申请材料。2 .验收工作组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工作小组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3 .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领导小组下发项目验收意见书。按验收合格金额拨付专项资金。4 .承建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验收工作小组出具的经主管县领导审定的项目验收意见书等验收文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二)整体验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通过中期绩效评价、全部项目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拨付90%以上后,由呼玛县政府组织项目验收,形成呼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报告,验收结论明确合格后,以呼玛县人民政府名义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审核备案。通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的验收结果抽检复核后,及时组织拨付尾款。五、其他要求如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调整,本制度可依涉及到更改的建设内容和标准酌情调整。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之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