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产业新业态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适用备案流程相关事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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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产业新业态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适用备案流程相关事宜的通知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提升工程建设服务保障能力与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许办20225号)的工作安排,现将符合新产业新业态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适用备案流程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是指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规定,结合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提升工程建设服务保障能力与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许办20225号)的工作部署,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

2、存量房产,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传统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除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二、拟使用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的项目,位于国家、省、市级园区内的,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据项目申请主体所持园区管委会关于该项目符合申请政策情形的意见及其他申请材料受理;位于园区外的,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据项目申请主体所持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该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政策情形的意见及其他申请材料受理。三、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地块是否有征收拆迁

3、计划、过渡期满或过渡期内涉及转让时是否允许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允许项目改扩建拆除重建、新用途是否符合空间规划要求等情况并报请市政府批准予以备案,为项目主体核发新产业新业态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适用备案意见书。对于不符合申请政策条件的,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主体并做好解释。四、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起始时间从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部门出具备案通知书时间开始计算。五、建设用地过渡期内,可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园区管委会、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再符合过渡期政策或监管不合格的项目,应终止项目政策执行。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做好过渡期起始时间及到期时间的备案管理,过渡期临近结束

4、时,应当提前通知项目申请主体,掌握其继续使用土地资源的意愿,做好政策服务。六、建设用地过渡期满(含过渡期内涉及土地转让的)且经园区管委会、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考核合格的,可依法依规按照新用途进行规划调整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原用地改变为新产业、新业态用途,规划可以调整且新规划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办理;新规划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传统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途除外),土地出让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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