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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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建设现代流通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商贸物流骨干企业,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制定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以下简称联系制度)。第二条联系制度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原则,确定一批类型覆盖广、服务水平高、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联系企业),建立健全通畅、稳定、高效的政企联系沟通机制。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重点联系企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具有自营物流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进出口、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等商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商贸

2、企业)。(二)主要开展供应链服务、综合物流、干线运输、仓储配送、快运快递、即时配送、物流设施设备、物流信息平台等业务的第三方商贸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物流企业)。第四条申报重点联系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物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二)具有全国性或跨区域的服务网络,在行业内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组织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依规经营,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主体责任。(四)积极完善物流服务网络,推进物流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发展,推动物流降本增效。(五)有意愿与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能够按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反映行业发展的突出问

3、题。第五条企业在全国多地设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原则上由企业总部申报重点联系企业。第六条确定重点联系企业应充分考虑类型全面性和区域差异性,对代表性企业数量较少的类型、中西部等物流基础相对薄弱的地方,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第七条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创新型企业,在物流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方面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在抗疫救灾、应急保供等重大任务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第三章确认程序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报基本情况(附1),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材料。中央企业申报重点联系企业的,于

4、每年4月30日前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第九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当地物流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5月1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推荐企业名单。第十条商务部会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经商务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年度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第十一条鼓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确定并公布本地区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第四章主要任务第十二条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畅通与重点联系企业沟通渠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问卷调查、座谈、调研、培训等,及时了解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研究出台政策措施,复制推广典型经验模

5、式,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第十三条商务部鼓励重点联系企业参加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等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十四条重点联系企业应积极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问卷调查、座谈、调研、培训等活动,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企业半年和全年物流发展情况(提纲模板见附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商务部。第十五条有关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妥善保管获得的企业信息和数据,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六条重点联系企业被合并或注销、报送

6、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失信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与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及报送信息不积极的,应及时调出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第十七条重点联系企业有上述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合继续重点联系的情形,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商务部同意,或者由商务部研究决定,调出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第十八条被调出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制度。附:1.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报基本情况2.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物流发展情况报告(提纲模板)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报基本情

7、况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类型、主营业务、服务网络覆盖范围、主要流通商品品类等情况。二、业务规模包括资产总计、主营业务收入、物流总费用/总成本、物流从业人员人数、物流配送节点数量、末端配送网点数量等情况。三、仓储能力包括仓储设施(平面仓库、立体仓库、高标准仓库、绿色仓库、海外仓等)数量和面积、冷冻冷藏库数量和容积等情况。四、运输能力包括货运配送车辆(含新能源货车、冷藏车等)数量和运力、航空运力吨位数、海运运力标箱数等情况。五、标准载具应用水平包括标准托盘数量(自有托盘数量、租赁托盘数量)、标准物流周转箱(筐)数量(自有物流周转箱(筐)数量、租赁物流周转箱(筐)

8、数量)等内容。注:企业类型: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划分,包括商贸流通企业(商贸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其中,商贸流通企业兼具商流与物流服务功能,第三方物流企业主要提供物流及相关辅助服务。商贸企业主营业务:商贸流通企业为实现其经营目标开展主要经营活动,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进出口、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以及其他。物流企业主营业务: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实现其经营目标开展主要经营活动,包括供应链服务、综合物流、干线运输、仓储配送、快递快运、即时配送、物流设施设备、物流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主要流通商品品类:企业采购、销售、运输、存储、配送等商贸和物流活动涉及的主要商品品类,包括快速消费品、农产品

9、和食品、家居建材、家电、汽车、医药、大宗商品、再生资源以及其他。物流总费用/总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仓储、运输和物流管理等各种物流费用的总和。物流配送节点数量:企业运营的具有一定规模、物流设施及信息网络完善、物流功能健全、集聚辐射范围大、存储吞吐能力强的,主要向其他物流节点网点配送货物的专业化物流服务场所的数量,包括配送中心、区域配送中心、转运分拨中心、电商大仓等。末端配送网点数量:企业运营的直接为居民提供“最后一公里”“最后一百米”末端配送服务的商业和物流网点数量,包括商超门店、餐饮门店、电商前置仓、快递站点等。仓储面积:企业运营的各类仓库的建筑面积总和。平面仓库:又称平库,指以平面布

10、局、自然码放、无高层货架的普通仓库。立体仓库:采用高层货架,可借助机械化或自动化等手段立体存储物品的仓库。高标准仓库:达到国家标准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2021)四星或五星标准的仓库。绿色仓库: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仓库建筑,可参考行业标准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SBT111642016)0海外仓:境内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通过自建、合建、租赁等方式在境外设立运营的,为进出口商品提供存储、配送、流通加工及其他增值服务的仓储设施。航空运力:企业自主可控的航空货运运力。海运运力:企业自主

11、可控的的海运运力。标准托盘数量:企业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平面尺寸为120OmmXlOOOmm的托盘数量。标准物流周转箱(筐)数量:企业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果蔬类周转箱尺寸系列及技术要求、平面尺寸60OmmX40Omm的周转箱(筐)数量。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物流发展情况报告(提纲模板)建立商贸物流企业重点联系制度、确定重点联系企业是贯彻实施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为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完善行业政策措施,推动商贸物流提质降本增效,请有关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半年和全年物流发展情况,建议提纲模板如下:一、总体

12、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物流费用(成本)、物流费用率(物流费用/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周转、货物吞吐量等变化情况。二、物流网络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改造转运分拨中心、仓储配送中心、末端配送(快递)网点、末端零售门店、前置仓、海外仓等物流配送设施的数量、面积和资金投入等情况。三、物流标准化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国家标准托盘及周转箱(筐)、使用循环共用(租赁)标准托盘及周转箱(筐)、相关物流设施标准化改造、带托运输、与上下游企业标准化衔接等情况。四、智慧物流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应用物联网、5G、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及先进物流设备,建设升级物流信息系统,建设改造智能高标仓(可参考国家标准GBT210722021通用仓库等级四星和五星标准),与上下游企业信息互联互通,物流全程可视化等情况。五、绿色物流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绿色包装(包装减量、可循环包装、可降解包装等)、建设改造绿色仓库(可参考行业标准SB/T11164-2016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应用新能源货运配送车辆、发展集约化配送(统一配送、共同配送)等情况。六、物流安全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提高物流安全性方面开展的制度建设、设施改造、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情况。七、物流提质降本增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成本、运输效率、仓储周转、末端配送、物流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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