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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选范围及比例1、评选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毕业生。2、评选比例: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20%,省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o二、评选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3、学习成绩突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二、评选程序1、各系(院)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
2、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同时评出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必须从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中确定。2、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及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确定后,各系(院)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3天,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3、组织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二份,系院及毕业生档案内各存一份),所在系(院)审核后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系(院)党总支公章。4、评选结果(按照各专业先后排序)形成书面材料,加盖系(院)党总支公章,连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总结和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5、优秀毕业生初选结果报经学院审核批准,予以表彰。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按规定上报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审批。四、工作要求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是加强学生工作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品学兼优的毕业生优先就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系(院)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民主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实施“阳光操作”,让每一名毕业生了解并参与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对于不符合评选程序和要求、弄虚作假的,收回优秀毕业生评选指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其他事项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