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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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66号)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附件3: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2年8月25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得远程交易席位。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3、。第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交易通道,交易所对其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者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等。必要时,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其他资料。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会员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

4、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第九条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申请经营机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有健全的远程交易管理制度;(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等;(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

5、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自收到境外特殊参与者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批复。第十二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第十三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提出远程交易系统开通申请后,由交易所通知具体开通日期。第十四条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第十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加强对其远程

6、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并对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档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的交易席位:(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三)管理混乱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四)已不具备使用增加交易席位条件的;(五)利用增加交易席位从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的;(六)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取消的;(七)交易所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

7、情况。第十七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终止使用或者被交易所取消增加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第十八条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境外特殊参与者丧失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相关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最后交割日、交收日等日期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一)由于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的;(二)在开市前,30%以上的会员未能完成结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的;(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席位申请、变更和撤销业务。第三章出

8、市代表管理第二十一条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第二十二条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录入交易所要求的身份证、期货从业资格证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第二十四条出市代表可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收市后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出市代表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应当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交易期间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现的后果由会员负责第二十五条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第二十六条出市

9、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批准。第二十八条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第三十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第三十一条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二)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咨询意见;(三)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四)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五)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六)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

10、二条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会员如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应当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第三十三条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第四章交易时间、行情信息、交易指令和竞价原则第三十四条期货交易每周设5个交易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

11、,分别为第一节9:00-10:15、第二节10:30-11:30和第三节13:30-15:OOo开展夜盘交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人员配备、交易设施和业务制度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夜盘交易。夜盘交易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第三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市后竞价交易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格按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新上市合约前一成交价为挂牌基准价。(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

12、一笔成交价格。无成交合约当日收盘价为当日结算价。(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六)涨跌。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八)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九)申买量。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十)申卖量。申卖量是指某一

13、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十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期间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无成交合约当日结算价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确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十三)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第三十六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牌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第三十七条新上市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如合

14、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如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以对挂牌基准价作适当调整。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第三十八条交易指令的种类:(一)限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二)市价指令:指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执行指令时以涨(跌)停板价格参与交易的买(卖)指令。(三)市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其

15、立即转为市价指令的指令。(四)限价止损(盈)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触及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预先设定触发价格时,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其立即转为限价指令的指令。(五)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对指定合约提供套利交易指令,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收到指令后将指令内各成分合约按规定比例同时成交。套利交易指令分为同品种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交易指令,各指令具体内容如下:名称交易方式(从买方角度)报价方式同品种买入近月份合约,卖买(卖)套利价格=近月合约买跨期套出同等数量远月份合(卖)申报价格-远月合约卖利交易约。(买)申报价格指令两个品买入某品种某月份合买(卖)套利价格=第一品种买种间套约,卖出另一品种相(卖)申报价格一第二品种卖(买)利交易同或不同月份合约。申报价格指令压榨利卖大豆合约、买相同买(卖)套利价格=豆粕合约买润套利月份或不同月份豆粕(卖)申报价格+豆油合约买(卖)交易指和豆油合约申报价格一大豆合约卖(买)申报价令格(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见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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