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项目可行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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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界定分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首先明确项目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范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据此,合作方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与我司保险产品相关的宣传展示、内容介绍、购买链接、保单服务、咨询投诉等界面的,应归属互联网保险业务范畴。此类合作应由总公司统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分公司可在总公司协议项下,根据业务需求签署补充协议。其中,“网络平台”包括自营网络平台及第三方网络平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公

2、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网络平台的主要类型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与服务号、微信小程序、手机应用程序等。针对非互联网保险业务,分公司可根据对应传统渠道的要求开展业务。非互联网保险业务归属电子商务渠道的,总公司电子商务部将按照线下业务据实审核。二、互联网保险项目的可行模式(一)与保险中介公司自营平台合作1.模式界定:我司与保险中介公司(含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开展合作,在其自营网络平台进行我司产品的在线销售、宣传引流等业务。2.合

3、作形式:(1)销售形式:可与保险中介公司采用平台销售、链接跳转等合作形式;(2)协议形式:总对总代理协议、总对总经纪协议;(3)费用形式:可结算手续费;(4)保费收取形式:保费应直接进入我司保费账户,非车险项目也可由合作中介公司代收保费并定期与我司结算。(二)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1.模式界定:我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所属公司合作,在其平台上对我司产品进行展示介绍、宣传引流等。合作中无中介公司参与。2.合作形式:(1)销售形式:第三方平台可采用链接跳转的形式,给予客户在我司界面确认保单及缴纳保费的通道。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可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2)协议形式:总对总技术服务类协

4、议;(3)费用形式:可结算技术服务费(应明确合作方提供了哪些技术);禁止结算手续费;禁止以保费收入为基数结算费用;(4)保费收取形式:保费应直接进入我司保费账户,禁止第三方网络平台代收保费。(三)与保险中介公司对接的非自营平台合作1.模式界定:对于已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签署合作协议的保险中介公司,允许分公司与其开展业务合作。我司可与中介公司进行接口对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客户可通过平台提供的链接,跳转至中介公司自营平台购买我司产品。2.合作形式:(1)销售形式:第三方网络平台可采用链接跳转的形式,给予客户在保险中介公司界面确认保单及缴纳保费的通道。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可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

5、险业务环节。(2)协议形式:与中介公司需签署总对总代理协议或经纪协议;与第三方平台需签署技术服务类协议(可根据项目需求决定是否提供技术服务费)。(3)费用形式:与中介公司可结算手续费;与平台公司结算技术服务费的,应明确合作方提供了哪些技术;禁止与平台结算手续费;禁止以保费收入为基数与平台结算费用;不可在平台未与中介公司签署协议的情况下,与平台合作并为中介公司提供手续费。(4)保费收取形式:保费应直接进入我司保费账户,非车险项目也可由合作中介公司代收保费并定期与我司结算。三、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重点分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监管合规要点:(一)协议签署1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签

6、署总对总合作协议;2 ,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可签署中介类合作协议;3 .技术服务类协议应明确阐述涉及的服务内容;4 .不可与两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网络平台运营主体签署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二)合作模式1 第三方网络平台禁止销售我司产品,禁止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仅可进行链接提供、宣传引流、产品展示等辅助服务;2 不可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未与中介公司签署协议的情况下,与平台合作并为该中介公司提供手续费。(三)费用及保费结算1 技术服务类协议不应结算手续费等中介类费用,禁止以保费收入为基数结算费用;2 不可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费用;3 禁止无保险经营资质的公司代收保费或转支付保费;4 车险项目必须采用见费出单模式,不可由中介公司代收保费。(四)信息披露1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我司信息及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我司提供;2 .中介公司与平台合作销售宣传我司产品的,中介公司需在中保协官方网站披露合作信息;3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网站的,应具有1CP许可证;第三方网络平台是移动应用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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