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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社团管理细则为深入学习贯彻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大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第二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
2、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三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应有20名以上本校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S)有明确的校内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系党组织或校内科研机构;(四)由至少1名校内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社团章
3、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第四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以上材料完备后须领取并填写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由校团委统一印制),填写后连同所有材料上交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第五条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在收到筹备成立社团上交的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7日内,对其进行调查并审核其提交的文件,做出审核是否通过的决定,审核通过的社团需上报校团委接受审查批准,
4、未获批准的社团由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向社团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六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第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5、;(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五)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六)涉及XX文化的;(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九)不服从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管理或被记两次以上责任事故的;(十)社团一半以上会员退会或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随机调查满意度低于50%;(十一)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十二)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十三)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第八条如学生社团登记、备案事项、名称等需要变更,应提前7日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申请变更登记,并上交书
6、面材料,由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予以核准。第九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第十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第十一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
7、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第十二条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第三章指导教师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8、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等。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第十五条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各系依托作用,按
9、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第十六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详
10、情参照学院学生团体活动指导教师的聘请办法。第四章组织建设第十七条学生社团要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第十八条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
11、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第十九条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第二十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一般应为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须为党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
12、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一条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第五章活动管理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13、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一)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二)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S)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经指导教师及业务指导部门同意,并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及业务
14、指导单位的审核同意;(四)学生社团开展课外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保证学校整体工作的开展和自身素质的综合协调发展。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及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后,向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二)经校团委学生
15、社团管理部审核,交团委及校学生工作部审批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三)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第二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程序和规定:(一)事前必须向受理申请与许可的主管机关(法定的公安机关,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时间、地点、路线及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二)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S)必须接受监督,服从管理,并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四)未经申
16、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为非法活动,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制止,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学生团体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文娱体育活动及庆祝、纪念等活动(集会)须有指导教师及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把关,报校团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并上报校党委批准。第二十六条社团举办出游、社会实践等大型校外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社团须在活动举行一周之前,须提交活动申请报告。活动申请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批盖章后,报学生社团管理部交校团委批准;(二)经批准后,该社团应购置集体保险,方可进行此活动;(S)活动若有较大风险性,活动参与者必须持家长签字,经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七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