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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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竞争实力,变单纯的经济资助为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

2、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研究期间的研究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学校综合测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综合测评工作。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八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

3、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的办法第九条综合测评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家庭贫困程度、勤俭节约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再借助综合素质测评、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对认定进行修正的办法。即将家庭贫困程度、勤俭节约情况、综合素质以及自立自强表现四个方面的诸多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再将该四个方面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叠加后得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分值。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分值(M)二家庭贫困程度测

4、评分值(J)X60%+勤俭节约情况测评分值(Q)*10%+综合素质测评分值(S)X10%+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分值(Z)20%o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查实,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同时,对知情不报的学院予以通报。(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二)日常生活中有着名贵服装、出入歌舞厅或高档餐馆消费行为的;(S)有抽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的;(四)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五)男生烫发、染发、打耳洞等不良嗜好的;(六)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七)购买研究、生活用品超过学生平均消费水平

5、的;(A)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例如:校园一卡通消费大于200元/周);(九)平时外出经常乘坐出租车、假期乘坐动车组和飞机等高消费交通工具的。第十条家庭贫困程度测评学校将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诸多因素做为衡量学生家庭贫困程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长期患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因素。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建若干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量化测评,采取无记名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打分方式,平均后得出申请人家庭贫困程度测评分值(J),最高分IOO分,所占比重

6、为60%。第十一条勤俭节约情况测评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建若干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一学年内在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在校表现以及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打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勤俭节约情况测评分值(Q),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o第十二条综合素质测评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组建学院认定工作组,依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得出综合素质测评分值(S),所占比重为10%。第十三条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学院依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测评办法实施细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得出

7、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分值(Z),所占比重为20%。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第十四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综合测评工作。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第十六条每年的9月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

8、动全校综合测评工作。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组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表现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申请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有特殊情况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及其在校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运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为申请学生做出家庭贫困程度测评分值(J)和勤俭节约情况测评分值(Q),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第十八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9、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表现认定申请表,在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上给出学院意见。依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做出综合素质测评分值(S),同时汇总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家庭贫困程度测评值、勤俭节约情况测评值,填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评分汇总表相关项目及分值,依据分值排序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推荐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九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表现认定申请表,对上报学生进行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做出自立自强表现测评分值(Z),补充填写

10、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评分汇总表,复核、整理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确定第二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评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1:2:1的比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和C三档,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提请复

11、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二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过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复核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在校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复核。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奖项资助金额(元)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分值(M)排序确定获资

12、助者最终获资助名单3档国家助学金4000前7%按名次选定的前5%,剩余的2%确定为2档国家助学金2档国家助学金3000次12%按名次选定次8%后,剩余的4%确定为1档国家助学金1档国家助学金2000再次10%按名次选定再次前5%后,剩余的5%不受资助,但可申请其他助学金其他助学金待定以此类推以此类推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第二十五条最终确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为评审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的重要依据。非困难生无权申请助学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正版)(*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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