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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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适应学校发展,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以及对教学事故进行准确认定和及时处理,特对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如下。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凡教学事故认定标准中所列的各种情况(特殊情况除外)均为教学事故。根据事故责任人所属岗位的不同,教学事故类别分为:教学工作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I级(重大)、级(较大)、In级(一般)。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

2、处,经教务处核定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核批准,由教务处发放教学事故通知书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二)事故处理表应当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均应被列为责任人。(S)部门认定意见与本规定相悖时,提交教学工作例会讨论认定。认定结果即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由教务处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处理意见的视作未处理,可由教务处根据反映情况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对发生教学事故者,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并与考核挂钩。(一)发生各级教学事故,当年度各类个人考核不得评优。(二)发生I级教学事故,一次性扣除责任人津贴500元;发生级教学事故,一次性扣除责任人津贴300元;发生In级教学事故,一次性扣除责任人津贴IOO元。(S)责任人所在部门考核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四、申诉及仲裁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事故认定通知10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由校长办公会议仲裁。五、有关说明(一)特殊情况系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二)未尽事宜,由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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