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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发挥学生专业兴趣和特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转专业申请条件(一)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级在校生和全日制普通专科一年级在校生在注册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L确有某种特长,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者;2 .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的医疗单位(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研究,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研究者;3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
2、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入(复)学时原专业已停办的;4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有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研究。上述1、2两种情况要求学生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转专业:L所学课程有不及格者(以期末正常考试成绩为准);5 .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6 .本专科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7 .符合转专业条件第1、2条,但学生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8 .艺术类、体育类、合作办学类、专升本、3+2、3+4和国家专项计划
3、录取的学生以及其他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转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9 .招生专业跨文理大类或选考科目不一致。第三章转专业程序第四条考核方式(一)学校成立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教学工作部,负责学校转专业工作。(二)各学院成立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S)各学院根据本学院专业办学情况,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转专业接收计划中的考核录取办法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开办情况制订,可以是笔试、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高考成绩可作为重要参考。(四)各学院转专业接收计划经本学院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备案并在本学院网站公布。第五条学生
4、报名(一)学生应在对申请转入专业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持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1)、成绩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二)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学生只能选择一个专业,不设调剂志愿。第六条资格审核(一)学生所在学院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初审学生报名资格及申请理由,经本学院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形成资格名单,对资格名单进行公示后,将学生申请材料统一上交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二)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根据本学院转专业报名资格要求,对学生进行复审,经本学院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形成资格名单并予以公示。(S)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工作程序,落实
5、工作责任。对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符合条件的学生被录取者,将取消学生转专业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学院的责任。第七条考核与录取(一)在规定的考核期内,转入学院组织资格名单内学生按已公示的考核录取办法进行考核;报名人数未超过录取名额的,可视学生情况直接接收。(二)转入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所公示的考核录取办法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学院网站公示。(S)转入学院根据学生成绩及已修课程,综合确定学生修读同年级或下一年级。(四)转入学院将拟接收的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报教学工作部,经学校审核后发文。通过审核的学生方可到新专业报到。转专业学生一经录取,不得退转或更改。(五)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者,注册
6、学籍或复学后,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及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转入,其修读年级应与原研究时间衔接。(六)因创业休学,复学后申请转入与其创业相关的专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其创业经历后,经学生所在学院及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转入,其修读年级应与原研究时间衔接。(七)对身体条件、政审有要求的专业,学生如因身体原因或政审不通过无法原专业研究,可不受接收名额限制,在学院内部调整至相近专业。第四章学籍处理及成绩(学分)认定第八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报到等手续后随新专业进行相应的教学活动,按转入专业和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第九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毕业资
7、格及学士学位授予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学校承认学生转专业前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对于现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如果原人才培养方案中有相同或相似的课程且已通过的,经接收学院认定后,报教学工作部做课程替换和学分认定。第十条转专业学生错过的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学分,应随重修选课一并补修并按规定缴纳相关学分修读费。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前的研究时间,计入总研究年限。学生累计在校实际研究年限不能超过弹性最高研究年限。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对于转专业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学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之规定与上级新政策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发文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