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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质量隐患举报制度一、编制目的本制度所称的举报,是指所有职能部门、分包单位、参建员工向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反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隐患等,鼓励施工现场一线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二、编制依据1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3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系统提升实施方案4 .中国中铁铁腕治安硬十条5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系统提升实施方案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水城际铁路站前6标铺架工程。四、举报受理在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
2、举报:(一)各生产生活作业区域容易导致火灾、触电、灼烫、中毒、窒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伤害的各类事故隐患,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二)未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特种作业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未按照有关操作规章和技术要求开展作业活动、作业人员未佩戴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等;(三)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相关重大隐患行为;(四)中国中铁铁腕治安硬十条、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检查考核规定及红黄牌适用范围;(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基础管理类和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3、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举报方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具有真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二)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图片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三)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以便查证情况、反馈意见及奖励领取。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题;(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其他不属于本细则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六、举报核查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4、)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三)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七、举报奖励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联系方式的,按照隐患等级的最终认定,应当对首次举报人予以相应的奖励。奖励分为核实奖励和追加奖励。(一)凡通过本实施细则规定渠道的举报经办理部门核实报公司审批后,视隐患严重程度额外给予奖励,给予一般基础管理类和施工现场类安全隐患50(Mooo元,重大典型突出安全隐患100()-20(X)元,该奖励可以现金转账或当面发放等形式兑现,奖励由公司安全质量奖惩金列支;(二)
5、一人多次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奖励第一时间的实名举报人;(三)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著名人领取奖金,自行分配;(四)同一举报涉及多项隐患的,按危害程度最高的隐患为奖励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奖励:(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二)匿名举报、自行放弃或者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三)举报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四)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的;(五)受理部门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在全项目营造关心安全生产、关爱生命、参与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八、附则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