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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市商标品牌创造运用水平,加快商标品牌培育,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和地理标志权利人,申请商标品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
2、(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第四条商标品牌奖励实行评审制度。商标品牌奖励评审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定额定标、奖优扶强”的原则。第五条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商标品牌奖励,对评审获奖的驰名商标权利人每个奖励5()万元地理标志权利人每个奖励30万元。对同一地理标志权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驰名商标权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商标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又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第二章评审踊第六条成立商标品
3、牌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随机抽取的有关专家组成。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商标品牌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商标品牌奖励评审细则、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等。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I牛:(一)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者地理标志注册;(三)申请奖励的商标未获得过市财政商标奖励资金;(四)诚信经营,评审当年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无严重失信行为。第九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商标品
4、牌奖励申报通知,公布本年度商标品牌奖励的名额、申请条件、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应当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商标品牌奖励申请表;(二)驰名商标认定批复、裁判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材料。(三)证明销售收入、利润等经济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一条区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区县知识产
5、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的商标品牌奖励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原则、条件,根据商标品牌奖励评审细则,科学、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分别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拟奖励申请名单。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知识产权局官网(h1.ipHzscqj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商标奖励,并予以公告。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及时将奖励资金发腔获奖商标权利人。第五章监督管
6、理第十六条参与评审人员与商标品牌奖励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参与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及商标品牌奖励评审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参与评审人员不得私自与商标品牌奖励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品牌奖励评审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才口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再次申请发现弄虚作假的,永久取消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已获取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追缴相关资金,禁止再次申请商标品牌奖励;涉嫌才巳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商标品牌奖励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申请人应当将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实施商标培育、管理、保护及运用,包括商标申请注册、建立健全商标质量管理体系、商标维权、商标品牌宣传推广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