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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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为加强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规范交易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工程项目是指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占控股、主导地位,其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上、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施工类400万元、工程货物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建设项目。(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招标。二、明确职责分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公共资源交易各项决策部署,指导、综合协调小额工程交易工作,负责监督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财政局负责监督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小额工程项目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加强投资控制(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债券)、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预算价及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金额在政府分散采购

3、限额以上的送评审中心评审,政府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评审。交通、林水、资规等部门实施的项目,可由交通、林水、资规等部门组织预算评审、审定最高限价后,送评审中心备案。土石方工程及货物类招标限价,由业主单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后(有项目主管部门的需报主管部门同意)报评审中心备案。(二)除上述规定的资金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其最高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评审后对外发布。四、优化交易方式(一)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及建设需要,依法自行决定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方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小额工程项目,规模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可按照“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

4、招标方式进行交易,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应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国有企业,还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等其他交易方式。(二)小额工程项目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的,经监管办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三)因申报专项债、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等需要打包立项项目,其合同估算价超过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分为多个子项目实施的,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理划分各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拟按子项目实际金额确定交易方式的,在项目可研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其项目交易方案经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核

5、通过后执行。(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廉洁风险防范,严格控制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小额工程项目非公开招标的数量占比和金额占比。五、规范交易程序(一)小额工程项目在交易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前期审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完成工程造价评审。(二)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应进入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常山分中心进行交易,鼓励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三)施工类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可采用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承诺制,投标人在投标阶段不需要提供具体的项目管理人员,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四)小额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其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

6、,其中县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县评标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评标需求的,经监管办同意,招标人可采用其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五)小额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自然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自然日。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5个自然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完成合同签订。六、规范投诉处理按本办法进入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常山分中心招标的小额工程项目,其投诉与处理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招投标投诉事项处理应当在30日内完成;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的小额工程项目,其投诉与处理由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项处理应当在30个工作日

7、内完成;采用其他方式交易的小额工程项目,投诉处理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七、严格监督管理(一)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制度,对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程序进行规范。监管办应加强对各建设单位的指导。(二)本办法发布后的3个月内,重点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1)应将新制定或修改的内部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制度报监管办备案。重点建设单位对已备案的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时,应在修订完成后的15天内,将新的交易管理制度报监管办备案。(S)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小额工程项目的交易方式选择、交易最高限价和承包人资格条件设定、承包人确定、交易事项投诉处理等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

8、围,并按要求做好交易成果档案的保存。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应加强对小额工程项目交易决策过程的监督。(四)县级各单位的下属单位负责实施小额工程项目的,其交易事项决策结果应报经县级单位同意;村集体负责实施小额工程项目的,其交易事项决策结果应报经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五)建设单位为适用本办法,故意肢解、拆分工程规避招标的,一经发现,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罚,涉嫌违纪或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置。(六)采用招标、政府采购以外方式采购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交易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交易的成果资料送监管办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七)监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小额工程项目交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小额工程交易情况检查。小额工程交易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八、其它(一)小额工程项目交易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二)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急需配套的项目,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可采用本办法以外的方式进行交易。(S)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开始施行,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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