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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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加快融入深圳市低空经济中心建设,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推动光明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一、集聚低空经济产业资源(一)支持整机研制和核心零部件企业落户及成长1 .对新落户的中大型工业无人机、行业应用无人机以及载物/载人eVTO1.航空器等低空整机研制企业,上一年度产值或营收规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根据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100

2、o万元和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支持申请政府引导基金最高不超过750万元、1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股权投资。对低空经济领域特别优质企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最高给予1亿元的落户奖励,或支持申请政府引导基金最高不超过3亿元的股权投资。2 .对新落户的航电飞控、动力能源、机体材料、任务载荷等低空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研制企业,上一年度产值或营收规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根据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150万、300万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支持申请政府引导基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750万元、1500万元、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3 .对光明区内

3、的低空经济企业,首次年度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产值已达标且未申请过此项奖励的低空企业等同于首次达到产值企业。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迁入后已获一次性奖励的企业,符合本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二)支持低空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对新建或改扩建的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研制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的30乳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资助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三)

4、加大用房租金支持1 .对中大型工业无人机、行业应用无人机、载物/载人eVT01.航空器等整机研发制造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以及低空经济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在我区租赁研发、生产制造、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金额(不高于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给予租金资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 .对航电飞控、动力能源、机体材料、任务教荷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的低空经济企业,在我区租赁研发、生产制造、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金额(不高于市场租金指导价)的50%给予租金资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支持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1 .鼓励社会主体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打造集研发制造、适

5、航审定、标准制定、运营保障、培训服务等业态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园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的申请及认定参照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单位予以资金奖励。2 .鼓励新建或改造的特色产业园区在设计、建设阶段充分考虑低空经济产业未来发展需求,并按行业相关标准预留充足空间。鼓励特色产业园区提升园区公共服务能力,支持打造低空经济各类专业化配套设施平台,重点建设无人机测试场、检验检测中心、综合飞行服务中心、停机坪等,经认定后对园区实际建设投入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二、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五)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

6、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高端创新载体建设,对经认定落地光明区建设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民航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按照获得上级(获得多层级资助的,按最低层级补贴)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O万元配套支持。(六)鼓励企业技术创新1.对在光明区注册并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1.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01.航空器分别奖励3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

7、航空器分别奖励60万元、60万元、3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型号每项认证仅奖励一次。2 .开展低空航空器本体、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软件开发、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包括但不限于倾转旋翼/涵道气动布局设计与关键控制技术研究、高能量密度电推进技术、高效率好音螺旋桨技术、适航安全性设计、高效率气动布局设计、高可靠性智能控制技术、高精度飞控系统、轻量化材料、新型能源低空航空器等),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30t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3 .吸引国内外高端创新人才团队落户,集聚一批优质的低空创新创业项目

8、,培育发展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低空科技企业。对国内外高水平人才团队在光明区开展创新创业的低空经济重点项目,参照光明区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4 .推动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共享开放,支持光明区内的算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优先向区内的低空经济企业提供算力资源。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布局气动声学风洞等与低空经济高度关联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场地、建设经费等方面提供综合性配套支持。三、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七)鼓励社会主体开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1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

9、(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及公共测试场等)以及全空间无人系统相关基础设施。对经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兀O2 .支持建设无人机飞行试验场,对经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光明区无人机飞行试脸场,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20%进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四、支持低空应用场景拓展(八)支持开设低空物流航线对开通医疗/应急、配送等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光明区内的低空物流新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1 .小型无人驾

10、驶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100O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资助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2 .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5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资助3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5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最高4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

11、资助。以上两项资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100O万元,由政府采购服务的低空物流项目不享受上述资助。(九)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1 .对在光明区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eVT01.商业运行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对每条境内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光明区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每条深港跨境航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2 .每年安排“光明飞行券”专项经费,用于采购城市空中交通(1.AM)出行乘用体验服务。光明飞行券”面向区重点企业机构、科学家、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发放。(十)

12、支持拓展低空服务业态1 .支持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扩展通用航空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医疗物资运送、公安巡逻、违建巡查、森林防火、交通巡查、城市消费、国土测绘、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促进低空经济与城市治理融合发展。2 .支持低空企业提升运营服务,对新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CCART35部、CCART41部、CCAR-145部运行资质的运营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 .支持开展低空融资租赁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为低空经济领域企业提供直升机、无人机、轻型飞行器、航空器材等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对为光明区低空经济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

13、金额达到100O万元以上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按其年度融资金额的1机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五、附则1 .概念界定。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和零部件研发生产制造,低空保障相关软硬件开发及系统设计与建设,低空飞行及综合服务等低空经济领域企业。2 .资助条件。本措施适用于统计关系和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3 .资助原则。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光明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本措施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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