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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是指取得货车类产品准入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企业”),在本企业所生产二类汽车底盘的基础上,委托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受托企业,)生产、加装上装,完成产品制造的生产组织方式。货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二类汽车底盘,是指包括驾驶室、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等部分,通过安装上装就可以形成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
2、辆。第三条本细则仅适用于平板(含栏板)、仓栅、厢式、自卸四类货车产品,具体产品车型名称详见附件。第四条委托企业是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并统一进行产品准入申请。第五条受托企业不得将上装委托加装事项再转委其他企业。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六条申请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的,由委托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申请书,并梃供下列材料:(一)委托企业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可追溯体系、生产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责任划分等内容;(二)受托企业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
3、印件;(三)委托双方签订的上装委托加装合作协议。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办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实施清单管理。对通过申请的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予以公布。第九条受托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或委托双方自愿解除上装委托加装关系的,委托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变更请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十条申请采取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的产品准入时,由委托企业进行申报,并注明采用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第十一条委托企业应当对上装委托加装产品严
4、格开展出厂检验工作。第十二条允许委托企业向其评估后认为具备条件的受托企业授权开展出厂检验工作。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应当保留授权证明材料。第十三条上装委托加装产品应采用委托企业的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样式,并在合格证上注明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填写受托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等信息。合格证应当在上装委托加装产品完成全部生产制造并经检验合格后由委托企业配发,并通过委托企业合格证申报端口统一上传。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出现安全质量等严重问题时,委托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立即停止涉事受托企业相关产品生产,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十五条委托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5、供虚假材料申请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通过,委托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不能满足相关标准和生产一致性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有关产品合格证电子信息传送、暂停同类别新产品申报、将有关受托企业移出管理清单、禁止开展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业务等措施。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信用管理,将相关企业失信行为计入信用档案,作为后续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的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细则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更新。附件具体车型名称清单序号车型名称序号车型名称I平板运输车9翼开启厢式车2载货汽车10邮政车3气瓶运输车11保温车4仓栅式运输车12运马车5养蜂车13自卸汽车6瓶装饮料运输车14自卸式垃圾车7畜禽运输车15污泥自卸车8厢式运输车16渣料运输车注:1.厢式货车产品不含客厢式结构;自卸货车产品仅含栏板结构。2.车型名称清单将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