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分级诊疗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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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分级诊疗管理制度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运行,切实减轻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和居民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使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更加合理、安全、平稳运行,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一、总体要求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是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降低参保职工和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使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流

2、向趋于合理,要严格执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f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无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社区),由统筹地区或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二)转诊

3、审批程序。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S)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病退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医疗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内通知参保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本地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四)省外住院转诊审批程序。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五)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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