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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促进我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快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促使出国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近年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两大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按国家统一计划,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形式派出的留学人员。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学校按学科发展规划选派赴国外合作研究、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留学类别为: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博士研究生、
2、合作研究、进修人员等。第三条选派计划的制定与实施:1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长远需要及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公派出国留学选派计划。2 .各单位结合所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的重点科研项目,结合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人才培养计划,每年推荐一批需要派出培养提高的中青年教师,建立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才储备库。3 .列入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储备库的人员,学校和所在单位将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外语水平。同时根据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安排,分期组织他们参加外语考试。4 .对列入人才培养计划的优秀人选在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时学校予以优先推荐,其它渠道派出时学校也优先考虑,为他们
3、出国深造创造条件。5 .学校各单位和部门通过各种渠道联系的公派出国学习进修名额,均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派出计划之内。第四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1 .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改革开放政策,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 .外语条件出国留学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外语听、说、写能力,能够进行本学科的学术交流。外语水平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达国家规定标准,但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经学校特别推荐,申请国家公派留学并被录取者,须进行外语培训。外语培训费自付,按期回国返校后学校可报销培训费。3 .工作经历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
4、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公派出国留学。调入我校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以外,须在校工作两年以上方可申请公派出国留学。学校公派出国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再次公派出国,必须回校工作两年以上。曾享受国家公费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再次公派出国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4 .申请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或学校通过其它选派渠道选派出国留学人员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选派部门或接收方规定的具体要求。第五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审批手续:1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凡符合申报条件者,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申报程序申请,即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经国家留学基金
5、委批准的录取人员,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管理。2 .学校公派出国留学各学院选拔推荐,人事处审查,校领导审批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管理。3 .个人联系获得资助纳入公派渠道者符合第五条规定,个人联系国(境)外接受单位,并获得对方资助,在收到国外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后,可提出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具体审批手续如下:(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后填写xx大学公派出国留学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与其它有关材料一起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查后报校领导审批。(2)学校领导批准后,纳入学校公派出国留学选派计划并按照学校公派留学人员管理。第六
6、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1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除纳入政府协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对外联系国外接受单位的留学人员外,其他留学人员应在接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的两年内,自行联系国外接受单位。收到对方邀请信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派出手续。超过期限未能出国者取消其留学资格。2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规定程序与其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承诺按期回校及违约承担的经济责任,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交存规定数额的保证金。3 .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须向学校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以所签协议书为准)及学校为留学人员所提供的有关经费的总和。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工作后
7、如数退还。4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须与学校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同时须聘请具有一定经济能力,认真、负责、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我校教职工为其国内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经济连带责任。5 .公派出国人员在获得所赴国家的签证后,应及时到人事处登记离境日期,并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学校以批准之日作为出境日期计算留学期限。第七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国外管理1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到达所赴国家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并将国外通信联系地址及时告知学校。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国外学习工作情况。留学期满回国后向学校提交留学总结及学术报告、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等
8、。2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时回国返校工作,一般不予延长留学期限。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由本人在期满三个月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院、系)同意后上报人事处。学校最多批准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不得申请延长留学期限。3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学校工作满五年以上者,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发给其基本工资。学校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限半年以内者,发给其基本工资,留学期限超过半年者不发工资。4依据教育部关于在美留学人员申办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外美函199876号),学校不受理国家公派赴美留学人员的豁免申请。学校公派留学人员豁免申请须与学校结清手续后受理。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超期一年以上人事关系转学校人才交流中心,超期两年后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八条学校欢迎并鼓励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学校欢迎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回国来校开展合作研究、讲学、项目开发和技术交流,参加我校的重点科研课题的攻关、研究工作,参加国内举办的重要国际会议或全国重要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