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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各类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各类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内收费分为营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结算收费和罚没性收费四大类。营业性收费是指校办产业、后勤服务集团、以及开展对外经营活动,和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学生学杂费、住宿费、上机费、实验费,学生分配违约金等,以及对外提供有关服务所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内部结算费用是指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制后,校内各单位之间互相结算的费用。罚没性收费是指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对校内单位和个人的各类违规行为收取的惩罚性费用。第三条校内各类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各级财
2、务机构管理,各收费执行单位不得截留收入或坐收坐支。第四条营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以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并使用正式发匹7Jo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各有关单位收取的内部结算费用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收取,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内部结算收据。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性费用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收取,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内部罚款收据。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种类和标准,须经校财政领导小组核定,报省物价局审批并在收费许可证上登记后才能实施。第六条内部结算收费和罚没性收费种类和标准如有变动,必须事
3、先书面报告校长办公室,经校财政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第七条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均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和学校制定的细则上交、分配和使用。第八条各有关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性费用均必须全额上交校计划财务处,按学校制定的细则分配使用。第九条校办产业使用的营业发票由各产业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税务机关领取。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所使用的结算收据或技贸发票由校计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或税务机关领取并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由校计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领取并统一管理。经学校授权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部门,可向计划财务处申请领用,并在事后将收据存根交回计划财务处。内部结算收据和内部罚款收据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各使用单位向计划财务处申请领用,并在事后将收据存根交回计划财务处。第十条礼堂、后勤服务集团向个人收取的成本费用,可使用专门印制的票据,但需向校计划财务处备案。除此以外,校属任何单位均不得使用除第四条所规定四种票据之外的其他凭据收取各种费用。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公布的有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