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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的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加强资金审批的严肃性,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做如下规定:第二条学校对内、对外投资必须有严格而充分的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由校长签发批准文件,责成计划财务处具体办理。第三条学校原则上不批准对内、对外贷款。第四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由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执行。对超指标支出,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报账手续。第五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并正式行文,方可执行。第六条未列入当年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2、应先提出申请报告,报经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七条科研经费,由科研处按经费来源、项目要求制定审批权限,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按正常财务手续,报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核准,下发计划财务处,参照执行。第八条学校暂时闲滞的资金,如需购买国债或存入定期,期限在1年以上,金额在IOO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核准签字,报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批准方可办理。第九条各院、处、机关等的事业经费支出,要专门指定一名主管财务的领导负责审签。同时,将负责审签领导的名单,报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处备案,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将名单下发到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下发名单上的领导签字对各单位支出进行报账。第十条机关、各处室的发展基金和行政经费支出,要由各主管校领导主持制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大额开支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不符合上述审批程序的资金使用,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第十二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