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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永恒的主题。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教学工作的规划、组织和评估,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特设立教学委员会。第二条学校教学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下的一个分支机构,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三条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计划,专业布局、设置和建设规划等。第四条根据需要提出制(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和原则要求,并负责培养方案的审定并监督实施。第五条审议课程建设规划,并负责评选各种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第六条审议实验教学规划和实
2、验室设置与建设规划。第七条审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并负责对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和验收。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第八条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对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并负责对教研成果进行验收评价。第十条接受校长和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开展专题研究。第十一条校教学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且教学成绩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校教学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第十二条校教学委员会由15-22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秘书1人。第十三条校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第十四条学院设立教学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院教学工作在职或离职退休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学院教学分委员会可参照校教学委员会的职责开展工作。第十五条教务处为学校教学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七条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