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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室管理使用规定为了更好的维护学校教学的秩序,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室使用管理制度,在确保正常教学任务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合理的使用教学资源,根据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我校新校区的教室主要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与自习,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老校区教室主要用于统招研究生的教学与自习,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委托后勤处负责教室的物业管理及教室内设备及维护。第二条在正常教学计划内因调课、加课、辅导等各种原因需在课表以外使用教室者,或因组织招生考试、毕业生就业指导等与教学及学生培养相关活动而需要使用教
2、室者,须由所在单位主管房产工作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凭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签发的教室使用通知单,由教室物业管理人员安排使用。第三条对非教学计划内需使用教室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使用者须持所在单位主管房产工作领导的签字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并按规定填写教室使用申请单。(二)需使用新校区的教室者,由教务处审批签属可使用教室房号;使用老校区教室者,由研究生院审批签属可使用教室房号。(S)依据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管理费。(四)依据计划财务处出具的交款凭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属意见后,将教室使用申请单交物业管理人员安排使用,如属具有公益性质的活动,经学校领导审批
3、后可免收管理费。第四条省考试管理中心、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委托我校有关单位举办的考试,在保证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自习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并视具体情况收取相关费用。第五条有偿使用教室坚持“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收费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另行制定。费用由使用单位按标准金额直接交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房产使用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或代为收取,由计划财务处另行制定管理分配办法。第六条各学院(部、处)专用或代管教室的借用同样按上述规定办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对外租用。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对教室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未经审批私自出租教
4、室或将非教学计划内使用教室按教学计划内安排、非公益活动按公益活动安排者,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终止其教室的使用。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要确保教室内设施完好,卫生整洁。若在课表外需安排使用教室的,物业管理人员须根据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签发的教室使用通知单,或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发的教室使用申请单给予安排使用,并按时开门、关门。教室使用通知单和教室使用申请单分类存档备查,不见通知单或申请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安排使用教室。第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并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