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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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宪法、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及所属单位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制度行使民主权利,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五条教职

2、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听取学校工会工作报告以及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研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后勤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住房分配、薪

3、资改革、校内分配等福利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职称评定、考核、奖惩办法。(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A)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九)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十)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学校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第

4、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和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遵守并按照XX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学校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二)拥护和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熟知教职工代表大会知识,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S)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

5、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带头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S)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五)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职工群众的工作。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有

6、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五)有建议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六)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的权利。(七)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分会为单位,从符合代表条件的工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在职教职工的人数来确定。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代表为总人数的10%-12%;教职工人数在80至300人的,代表为总人数的8%-10%;教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代表为总人数的6%

7、-8%;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照分党委设置和以一定规模行政建制所组建的分会为单位,以一定的行政建制建立的工会小组为基础,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学校民主管理体制。(一)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含教学、科研、教辅、附中、附小和幼儿园教师)。(二)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S)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组建分会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应为正式代表,指标由校工会直接下达,不占参选单位的名额,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代表团团长,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由分党委书记担任。(五)教职工代表大

8、会代表职位变动和工作调离原选举单位或自然减员,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触犯刑律、受到刑法处理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有违法乱纪或违背教职工意愿造成严重失误的,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可以罢免和撤销代表资格。缺额的代表,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补选,条件和程序与选举相同。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提名,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批准。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七条教职工在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

9、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我校各分会,均应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并在单位范围内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应职权。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应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大会选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大会的组织工作。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或三分之一以

10、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半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会议提交学校研究确定,经主席团审议后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认真执行,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决议及提案执行、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一般以5-9人为宜,负责人一般可由工会部

11、门负责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担任。成员可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也可由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小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均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工会要做好必要地协调工作。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讨论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可邀请党、政领导和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五条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

12、工代表大会相关的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一)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提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批准后,即开展筹备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建立的机构人选、选举结果和分工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报批。(二)制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会同党、政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批准。(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负责做好会务保障工作。(四)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五)组织代表团(组)以及专门委员会或者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协调、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

13、事项。(六)向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七)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受理代表和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A)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落实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并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九)总结民主管理的经验,探索民主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提出改进民主管理的建议。(十)指导各分会开好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十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文件的下发,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十二)完成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二十七条校工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承担主要组织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应设编教职工代表大会专职机构和专职干部,具体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相关的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原XX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时废止。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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