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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工程类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小型工程类项目等经济活动的运作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平、公开、公正,讲求信誉,遵守招标工作纪律是招标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我校所属各单位所从事的以下范围经济活动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1 .使用事业经费总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改建、扩建、维修、装修、技改项目和非国家立项的零星基建项目;2 .公共设施的经营性承包管理项目;其它项目志愿招标的,亦可委托招标办公室办理。第四条综合招标办公室是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小型工程类项目招标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1
2、 .受理招标申请;2 .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通告或邀请投标函,核实建设单位的资金情况;3 .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资质、技术力量、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查、考查;确定投标单位;接受密封的投标书;4 .组织编制标底;5 .按照规定收取和发放投标管理费和保证金;6 .建立专家库,确定开标评委人员;7 .组织开标、评标、询标、定标;8 .处理招标过程中的一般性事务和问题;9 .制定招标有关工作细则;10 .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五条小型工程类项目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校招标领导小组处理。第六条招标工作应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及各种不正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提出批评。第七条凡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一经发现,综合招标办公室有权勒令其停止,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单位及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特别严重的应移交纪监部门进行处理;对不执行招标规定的项目,财务部门应拒绝支付有关费用Q第八条在后勤社会化改革过渡阶段,考虑到后勤集团承担的任务及现状,为体现“积极、稳妥、扶持”的改革宗旨,对凡使用学校后勤经费进行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经济活动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招标或议标。在进行招、议标时,可由后勤处根据本办法精神组织实施,综合招标办公室只负责程序指导和技术性协助工作。第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