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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侵害律师的执业权利。第三条本所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维护律师行业整体权益相结合,切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第四条本所主任是本所维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本所建立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畅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渠道。第二章执业权利保障内容第五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一)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庭审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
2、侵害、剥夺的;(二)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四)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五)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六)其他阻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也权利的。第六条本所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在律师协会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基础上,可视本所情况为律师投保相关险种。第三章执业权利保障方式第七条本所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本所应履行律师维权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可通过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
3、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权,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方式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第八条本所律师申请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申请的,在本所受理后应当补交相关书面材料。第九条办案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对本所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的,本所可向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第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本所须第一时间向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并请求启动快速处置机制。第十一条本所没有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本所律师
4、可以向注册地律师协会反映情况并请求帮助。第四章维权工作部门职责第十二条本所成立律师维权工作部门,负责受理、调查、执行律师维权各项工作。维权工作部门应对维权案件进行初查初审,先行妥善处置,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第十三条本所维权工作部门应建立维权案件工作台账,对维权案件建档编号,全程留痕。第十四条本所维权工作部门应及时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传达给全体律师,拟定相关贯彻落实措施,并在本所批准后负责实施。第十五条本所维权工作部门应听取、研究律师有关保隙执业权利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审议,及时完善维权工作机制,提升执业权利保障水平。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七条本办法自_年_月一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