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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我院因公出国(境)事务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1、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是管理全院因公出国(境)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呈报和落实学院因公出国(境)的年度出访计划,办理审批、护照、签证、外汇等相关手续。2、对外合作交流学院严格按照外事纪律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的团组出访计划,按照学院财务要求编制经费预算。根据业务内容和对外交流、合作的需求提出下一年团组出访计划,明确出访目的、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路线、出访时间和经费来源。3、申报的团组计划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报
2、院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的团组计划由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具体组织实施。4、学院不受理计划外的团组申请,严格控制由我院承担经费、参加其他单位组团的出访任务。各部门收到国(境)外机构或个人的邀请或其他单位的组团出访通知时,在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须以部门名义行文,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签字,报对外合作交流学院审核,由学院外事分管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是否列入因公出国(境)计划。参加双跨团组的,均计入我院因公计划。出访须有具备资质的外方邀请单位的业务对口部门或授权代表发公函,邀请人应与被邀请人的的职级身份相称。5、禁止无实质性内容、目的不明确的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待遇性、轮流性的出国考
3、察;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根据工作需要、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提出出访人选建议。6、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厅局级及市直部门正职因公临时出国,2年内不超过1次,或1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市直部门市管领导干部每年出访数量不超过本单位领导职数的1.3o7、出访团组不得超过6人(大型团组、培训团组除外),派出人员符合任务需要,1国不超过5天,2国不超过8天,3国不超过10天(含抵、离境当日,拉美、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可放宽1天);出访首选直达航班,不得绕道;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厅局级以下人员境外安排标准间住宿。8、因公出国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15天内公布出访任务执行情况,15天内向市外办提交出访报告。9、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出访人员的政审备案;对外合作交流学院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成员进行行前教育。10、对于纳入学院年度出国(境)计划的团组,由学院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承担该团组的出访费用。11、出国(境)团组必须按照组团申报表中的出访路线和出访时间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对外合作交流学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