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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方法(沪府发20034号2003年1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r规范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看法(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方法。依据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聘用合同定义)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聘用合同订立形式)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2、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协商样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聘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贡。其次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方式)聘用单位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对社会公开聘请,但涉密岗位确需运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面对社会公开聘请的,同等条件卜.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应聘国家和本市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
3、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第九条(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详细事项提出看法。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贡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汲取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与。第十条(聘用程序)人员的聘用依据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一)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依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货人员集体探讨确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
4、人或者其托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第十一条(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须要,经考核合格,受聘人员情愿续聘的,聘用单位可以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第十二条(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贡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干脆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屈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当事人知情权)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状况,双方均应当照实说明。第十四
5、条(聘用合同基本内容)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接着教化、学问产权爱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0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第十六条(
6、聘用合同生效期限)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口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试用期约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八条(服务期约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聘请、培训或者供应其他特别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十九条(保密、脱密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
7、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隐私的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其次十条(建约金约定)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隐私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约定。其次十一条(聘用合同的续订)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样,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其次十二条(聘用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法
8、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实行欺诈、威逼等手段订立的。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旧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其次十三条(聘用合同履行时间)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样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其次十四条(受聘人员的考核)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贡、完成工作任务的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对受聘人员提出考核等次看法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结果。
9、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其次十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样,并采纳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接着履行。其次十六条(聘用单位合并、分立后聘用合同的履行)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接着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除外。其次十七条(担当工会职务的合同期限变更)
10、受聘人员被选举担当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次十八条(聘用合同的中止)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受聘人员短暂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接着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退后,聘用合同接着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十九条(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合同时受聘人员权益爱护)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依据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
11、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据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条(聘用合同的怫商解除)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的过失性解除)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乂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峻后果的;(五)严峻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被判处有期徒
12、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支配的其他工作的;(一)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乂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样的。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
1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担当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实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丢失劳动实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峻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一)在试用期内的:
14、(二)考入一般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聘用单位未依据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酬劳、供应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样的处理)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样,乂不属于本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接着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样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R内予以答复:未予答赁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15、。第三十六条(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的:(-:)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第三十七条(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实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丢失劳动实力的;(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峻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属于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八条(特别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逝:(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