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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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促进高效利用,服务于科技创新、品种培育和产业发展,保障种源安全,夯实种业振兴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山东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及以上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下简称资源保护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资源保护单位中保存的,并且列入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的种质资源。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负责发布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省种子管理总

2、站具体组织实施;资源保护单位承担共享种质资源的保护、共享、利用跟踪、定期繁殖更新、科普等工作。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服务平台,将资源保护单位、共享目录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利用信息化管理。第六条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资源保护单位不定期组织优异资源的展示观摩和科普宣传,提高资源共享利用效率;同时让公众、社会组织等认识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自觉参与到资源保护中,形成全社会保护利用资源的氛围。第七条由财政资金资助项目引进或创制的种质资源、培育的新品种(系),以及数据信息,项目主持单位应向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圃)无偿提供。取得接收证明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科技奖励申请及

3、新品种审定、登记、认定等。相关成果受益权仍归完成单位。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向资源保护单位提交种质资源,接收单位应为其出具接收证书,并视情况给与一定奖励。第九条对具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利益相关方需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和归属等。第二章申请与获取第十条科研与教学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因科研、教学、育种或生产试种等需要,可向资源保护单位提出利用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笫十一条涉及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笫十二条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根据种质资源共享目录向相关

4、资源保护单位提交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二)申请人应合理申请获取种质资源,申请数量与用途相匹配,原则上同一申请人每年申请同一类农作物的资源份数不超过150份,种子类资源每份不超过30粒,无性繁殖类资源每份1个枝条(植株、叶片等),且同一份资源一般不得重复申请。对于利用目的不明确的申请,不予支持。(三)资源保护单位受理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用途与数量等进行审核,并答复申请人。对可供种资源适时提供,对因库存不足或季节不适等原因暂无法提供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四)申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选择通过邮寄或自提的方式获得所申请种质资源,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五)资源保护

5、单位应做好共享利用种质资源的档案管理及跟踪记录,并将资源共享利用情况报省种子管理总站。第三章利用与反馈第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所申获的种质资源。第十四条申获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用于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利用申获的种质资源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而产生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在进行商业化运用前需征得原始品种权利人的同意,建立利益分享机制。第十五条对创新种质、改良种质,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申请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约定,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签订共享协议等方式,经授权后有条件共享利用。笫十六条申请人应于申获种质资源一个生长李内,以及利用申获种质资源取得相关成果后一个月内向资源

6、保护单位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对不按规定反馈信息的申请人,资源保护单位有权不再受理其资源申请。第四章成果标注与利益分享第十七条利用申获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展研究并取得相关成果的,在发表研究成果或申请相关权利时须标注种质资源来源。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接收回执表2 .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3 .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信息反馈表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接收回执表提交单位/个人联系人通信地址电话号码邮编Emai1.地址作物名称质称种名提交份数每份提交数量(克/株/粒等)

7、种质形态来源接收时间接收方式口现场口邮寄接收单位经办人:年月日(盖章)备注注:此表一式2份,申请单位/个人、种质资源库(圃)各1份。山东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申请单号:(种质染源库(BI)填写)申请人姓名申请单位通信地址邮编电话号码EmaiI地址资源利月成夕J预期1成果预期获得时间作物名称种质名称统一编号数份每份数盘(克/株/粒等)种质形态(植徐根、冬叶、卷、果爽种子、枝条、DM等)用途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编号等(如有请填写)承诺事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对资源利用的承诺:1 .遵守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2 .所获取的种项资源应按照申请中注明的用途使用,不得利用直接申请品

8、种审定、登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3 .未经供种的种旗资源库(画)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所获取的种质资源。4 .获取种质资源后,于年_月_日前向供种的种质资源库(阈)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5 .利用获取的种质资源取得研究成果或者申请相关权利时,如发表文章、出版著作、申报成果、申请品种权或专利等,应按照要求进行标注和致谢。6 .如不遵守上述承诺,种质资源库(厕)有权拒绝向该单位再次提供种质资源。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盖章)省级库(hfi)审核意见经办人:单位负货人:年月日(盖章)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信息反馈表基本信息申请单位申请单号收种日期提供数量利用情况总体描述本批次资源总体利用成效描述:取得的实际利用成果(论文、品种、专利等)详细清单:每份资源利用信息描述作物名称种质名称统一编号优异性状及利用价值其他重要信息种质资源利用人:单位负责人:年月日(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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